生活性建筑間距制度
時間:2022-11-07 01:18:00
導語:生活性建筑間距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規范和有效指導城市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02年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XJJ013—2004)》(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城市規劃標準、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生活性建筑的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生活性建筑是指居民住宅及托兒所、幼兒園的教室、活動室、臥室和大、中、小學教學樓、醫院病房、老年公寓、休(療)養院住宿樓等公共建筑。
第四條新建生活性建筑間距除應當綜合考慮環境、消防、防災、視覺衛生、工程管線、文物建筑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等因素外,應同時符合本規定。
第五條根據城市建設形成的歷史情況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原則,將城市生活性建筑日照間距分為四個地區(見附圖)。
第六條本規定所稱住宅按層數劃分為:1—3層為低層,4—6層為多層,7—9層為中高層,10層以上為高層。
第二章日照間距規定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的低層、多層、中高層住宅與相鄰住宅的間距(原位置、原面積、原層數、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平行布置時的住宅正面最小間距按照下列建筑間距系數控制,且計算間距最小取值不得小于15米。
1、朝向為正南向的,建筑間距系數一類地區不得小于1.4;
二類地區不得小于1.5;三類地區不得小于1.6;四類地區不得小于1.9(其中頭屯河區、東山區、機場地區建成區改造建筑物日照分區按三類地區執行);
2、朝向為南偏東或者南偏西的,建筑間距系數可根據不同方位折減系數換算。
(二)垂直布置時的最小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低層住宅之間、低層與多層住宅之間不得小于8.0米;
2、多層住宅之間不得小于10.0米;
3、低層、多層住宅與中高層、高層住宅之間,不得小于13.0米;
4、中高層住宅與中高層住宅之間不得小于15.0米。當中高層住宅遮擋低層、多層、中高層住宅時,不得小于20.0米;
5、當建筑正面之間遮擋面寬超過16.0米時,視為平行布置,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時的最小間距,當相互夾角小于60○時,按平行布置的間距規定執行;當相互夾角大于60○時,按垂直布置的間距規定執行。朝向的確定,以被遮擋住宅為準,按窄端最小距離計算間距。
(四)并列布置時的山墻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低層、多層住宅與低層、多層住宅之間不得小于6米,相鄰兩山墻均有居室窗戶或開門的,不得小于10.0米;
2、中高層、高層住宅與低層、多層住宅之間不得小于9.0米,相鄰兩山墻均有居室窗戶或開門的,不得小于13.0米;
3、中高層、高層住宅與中高層、高層住宅之間不得小于13.0米,相鄰兩山墻均有居室窗戶或開門的,不得小于15.0米。
第八條高層住宅與相鄰住宅的間距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滿足對住宅日照計算要求,具體計算規定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二)高層住宅與各類住宅平行布置時,南北向建筑間距最小值為30米,東西向建筑間距最小值為27米;
(三)高層住宅與中高層、高層住宅垂直布置時的間距應大于或等于15.0米。如垂直山墻面寬(含陽臺)大于16.0米,每增寬1.0米,相應間距遞增1.0米,如超過20.0米以上(含20.0米),按前兩款執行;
(四)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時的最小間距,按照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執行;
(五)并列布置時的山墻最小距離,高層條式建筑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得小于消防間距要求;高層塔式建筑與高層塔式住宅之間南北間距不得小于24米,東西間距不得小于20米;
(六)新建高層建筑的裙房高度不超過24米的部分,按多層建筑規定計算間距。
第九條建筑間距符合本規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間距時,須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年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1年版)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新建不規則平面的住宅,根據建筑水平投影的寬度確定的長邊、短邊分別以最突出部分(含陽臺)按面墻和山墻計算與相鄰住宅的相對距離。低層、多層、中高層住宅水平投影寬度超過16米的,視作平行布置;水平投影寬度小于16米的,視作垂直布置。高層住宅水平投影寬度超過20米的,視作平行布置;水平投影寬度小于20米的,視作垂直布置。
第十一條建筑與相鄰托兒所或者幼兒園的教室、活動室及臥室、大、中、小學教學樓、醫院病房、老年公寓、休(療)養院的住宿樓等有日照要求的特殊建筑的間距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筑與被遮擋特殊建筑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滿足對特殊建筑日照計算的規定要求;
2、當建筑與被遮擋特殊建筑平行布置或者夾角小于60○非平行布置時,特殊建筑的正面間距可以比照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但托兒所或者幼兒園的教室、活動室及臥室、醫院的病房、療養院的療養用房、老年公寓的間距系數按增加0.3計算,大、中、小學教學樓的間距系數按增加0.15計算。
(二)建筑與相鄰特殊建筑的間距應當符合最小間距規定。建筑與相鄰特殊建筑的最小間距比照第七條第(二)、(三)、(四)項以及第八條第(二)、(三)、(四)、(五)項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其他建筑遮擋生活性建筑陽光時,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生活性建筑與其他建筑相鄰或混合布置的建筑間距,按消防、環保、視覺衛生、抗震和日照等要求擇寬確定。
第十四條沿街建筑間距控制按照已獲批準的規劃實施,并應符合城市街景規劃的要求。
第十五條相鄰建筑存在地勢高差的,可根據相互關系進行適當折減。
第三章建筑退讓邊界原則
第十六條建筑間距由相鄰建筑物產權者雙方共同退讓,原則上負責退讓自身建筑高度規定計算的一半建筑間距。高層居住建筑與非高層居住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非高層建筑物只負責退讓自身建筑高度的規定計算一半建筑間距,其余部分由高層建筑負責退讓;多層居住建筑位于北側的,其退讓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12米。
第十七條沿街建筑物鄰街一側建筑間距的計算,從規劃道路中心線起算,并符合道路規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用地邊界外側為城市道路、河道和綠地的,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點規定的退讓城市道路、河道和綠地的要求進行退讓。
其他建筑類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讓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由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劃設計要點中確定。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05年7月18日起施行。
本規定有關名詞解釋
1.城市規劃區——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2.建筑間距——兩棟建筑物或構筑物外墻之間的水平間距。
3.建筑間距系數——兩棟建筑物或構筑物外墻之間的水平間距與遮擋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比值。
4.建筑高度——建筑物女兒墻頂部最高點與建筑物室外地坪之間的垂直距離。
- 上一篇:治理疏散通道方案
- 下一篇:民族團結進步表彰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