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化管理農村干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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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化管理農村干部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農村干部隊伍,努力提高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整體水平,適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新階段的要求,促進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和社會全面進步,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河北省農村干部規范化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

第二條農村干部規范化管理的主要對象和范圍:重點是現任村黨支部委員會(含村黨委、村黨總支,下同)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兩委”)成員,以及正常離任的村“兩委”主要干部和經鄉鎮黨委考察確定的村后備干部。

第三條農村干部規范化管理的主要內容:建立和完善寓現任、后備、離任于一體,選、育、管相結合。績、獎、懲相統一,全面系統科學的農村干部管理機制。

第四條農村干部規范化管理的基本形式:實行“兩級管理、五項規范、三級考核”?!皟杉壒芾怼奔磳⒋妩h支部書記納入縣備案管理范圍,鄉鎮黨委管理村“兩委”其他成員和農村后備干部、離任干部;“五項規范”即規范選拔配備、規范教育培訓、規范民主監督、規范工作目標、規范工資獎懲;“三級考核”即縣、鄉、村分別對農村干部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章任職條件

第五條農村干部的任職條件要堅持干部“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能夠帶著感情做好群眾工作,廉潔公道,作風正派,群眾擁護。

(二)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基本知識,能夠帶頭致富,帶領群眾共同致富。

(三)一般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體健康,年齡一般男不超過55周歲,女不超過50周歲。

第六條農村黨支部書記的任職,在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同時,還應具備黨性堅強、作風民主、能夠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水平和能力等素質,并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新任的黨支部書記一年內應取得省委組織部制發的《農村黨支部書記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章主要職責

第七條黨支部書記的主要職責

黨支部書記在黨支部集體領導下,主持黨支部的全面工作

(一)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村黨員大會的決議。

(二)定期組織召開黨支部會議或黨員大會,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

(三)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領導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等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這些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

(四)堅持從嚴治黨的方針,認真做好黨員隊伍建設,加強對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積極慎重地發展好新黨員。

(五)負責村、組干部和村辦企業管理人員的培養、教育、管理和監督,協調好“兩委”成員之間的關系,支持和督促他們完成工作任務。

(六)領導本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等工作。

(七)不斷加強黨支部自身建設,帶頭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模范遵守省委關于農村干部“五帶頭十不準”的規定,各方面起表率帶頭作用。建立健全黨支部學習、工作和生活制度,努力把黨支部建設成一個團結戰斗的堅強集體。

第八條村委會主任的主要職責

村委會主任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依法主持村委會的全面工作

(一)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做好本村的生產服務和協調工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組織好生產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

(二)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依法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落實村務公開制度,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組織村民學習宣傳國家法規法律和各項政策,教育和組織村民依法履行納稅、服兵役、交納提留統籌費、實行計劃生育等義務,認真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四)積極發展本村的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宣傳普及科技知識;對村民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教育,促進鄰里之間、村與村之間、民族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破除迷信、移風易俗等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五)調解民間糾紛,維護本村穩定。

(六)向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負責向村民會議報告工作。

(七)搞好村委會班子自身建設。自覺維護黨支部的領導,積極把黨支部決議變為群眾的實際行動,認真堅持省委關于農村干部“五帶頭十不準”的規定。建立并落實好村委會各項工作制度,促進班子廉政勤政建設,不斷增強班子凝聚力和戰斗力。

第九條其他村干部的職責

其他村干部在黨支部領導下分別按照“兩委”分工,認真負責地完成分管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章選拔任用

第十條農村干部的選拔任用,要按照公開、平等、民主、擇優的原則,依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和《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由鄉鎮黨委報縣委組織部門審批。延長或提前時間最多不能超過一年。特殊情況下,上級黨組織可以指派村黨支部負責人。

積極推進農村黨支部成員選拔任用制度改革,拓寬視野,擴大民主,選賢任能。條件成熟的地方,村黨支部換屆可以采取由黨員和村民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的辦法確定候選人,按照黨章規定進行黨內選舉。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換屆選舉。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一般在村黨支部的主持下,由村民會議或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負責人,一般由村黨支部成員或在村中有較高威望的老干部、老黨員擔任(村委會成員正式候選人除外)。

鄉鎮黨委要積極鼓勵和支持符合任職條件的黨員尤其是黨支部成員和農村后備干部參加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競選。

第十三條在村“兩委”換屆過程中,縣、鄉應成立換屆選舉工作領導組織及辦事機構,加強對換屆工作的領導。

第十四條農村干部的選拔,—般從本村青年、復員軍人、企業骨干等優秀分子中產生。優先選用農村后備干部。上級黨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選派干部職工到村任職或幫助工作。支持和鼓勵黨政機關干部、企事業單位職工、軍隊轉業干部和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村工作。

第五章教育管理

第十五條農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堅持以鄉鎮為主,強化制度約束,不斷提高素質,充分發揮作用的原則。

第十六條定額配備制度。農村干部的職數配備,本著交叉兼職、精干高效、減輕農民負擔的原則,以行政村人口數量和經濟發展狀況為依據配備。一般千人左右的村配備3-5名,規模較大、人口較多、經濟條件較好的村可適當增加職數。第十七條目標責任制度。普遍實行農村干部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責任制。一般由鄉鎮黨委制定工作目標、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干部的目標管理要形成責任書,以便考核和獎懲。

第十八條教育培訓制度。按照分級負責、分層培訓的原則,縣在搞好農村黨支部書記任職資格培訓的基礎上,負責村“兩委”正職的常規培訓,一般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15天;鄉鎮負責村“兩委”其他成員的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7天。培訓內容要不斷適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新階段的要求。培訓方法要不斷改進。培訓經費要按照中發[1999)3號文件規定,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各地留用的黨費可拿出一部分,作為培訓經費的補充。積極鼓勵農村干部參加各種形式的正規化學歷教育,不斷提高文化水平。注重組織農村干部到先進地區參觀學習,開闊視野,增長見識。通過扎實的教育培訓,努力提高他們帶領群眾調控經濟結構、發展農村經濟的自覺性和本領;提高和增強他們的政策水平和法制觀念;提高他們正確認識和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九條監督審計制度。要按照《河北省村務公開條例》要求。搞好村務公開。對村級財務實行年終審計。審計工作由鄉鎮負責,必要時由縣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對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和負責財務的干部實行離任審計制度。經審計沒有發現問題的,方可離任。

第二十條離崗教育制度。對因各種原因造成班子凝聚力不強、工作比較落后、群眾威信不高的農村干部,經鄉鎮黨委集體研究決定,可對其進行離崗教育,以幫助他們端正思想。轉變作風,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實行離崗教育:工作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工作任務完成不好的;因工作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為政不廉、辦事不公、黨員群眾有意見的,等等。離崗教育由鄉鎮黨委負責。離崗教育時間由鄉鎮黨委研究決定。經教育仍不改進的要勸其辭職,勸而不辭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程序予以撤免。

為不影響村務工作的正常開展,村干部離崗教育期間,鄉鎮黨委可以明確其他村干部臨時負責其分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檔案管理制度。按照全省統一規定,建立健全村“兩委”干部檔案。村黨支部書記的檔案一般由縣委組織部門管理,其他村干部的檔案由鄉鎮黨委管理。

第六章待遇獎懲

第二十二條農村干部待遇堅持公平合理、績酬掛鉤的原則。“兩委”主要成員一般實行結構工資制(主要由基礎工資、效益工資和獎勵工資三部分組成),其他村干部一般實行誤工補貼的辦法。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干部,年度工資總額一般要高于本地同等勞動力的年平均收入水平;實行誤工補貼的干部,日誤工補貼標準一般要高于本地同等勞動力日工資收入的平均水平。具體標準由各地制定。資金從村民上交的提留和集體經濟收益中支出。為保證農村干部待遇落實,積極推行村干部工資、補貼由鄉鎮統籌管理的方法。貧困村的干部工資、補貼兌現有困難的,可從縣、鄉財政預算外資金中給于適當解決。

第二十三條積極推行村干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幫助他們解除后顧之憂。具體承保對象、保險金分擔比例、繼保辦法等由各地按省有關文件結合本地實際作出規定。

第二十四條各級黨委要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愛護、支持農村干部,注意傾聽他們的呼聲,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對打擊報復村干部的案件,要嚴肅查處;對因公造成村干部經濟損失的,視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五條對集體經濟發展迅速、工作任務完成較好、工作進步較快的村干部,要給予物質或精神獎勵。對特別優秀的農村干部,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標準予以提拔重用。

第二十六條對工作任務完成不好、增加農民不合理負擔、為政不廉、違法施政的村干部,要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問題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調整、撤免,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后備干部和離任干部

第二十七條為保證農村干部隊伍的新老交替,縣、鄉黨委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農村后備干部隊伍,一般每村3—5人。要注意從本村科技能手、返鄉知識青年、復員退伍軍人、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及鄉鎮企業骨干中,選拔那些政治堅定、辦事公道、文化水平高、熱心為群眾辦事、有帶領群眾脫貧致富能力的青年優秀分子,組成農村后備干部隊伍。

后備干部隊伍要實行動態管理,存優汰劣。通過定期培訓、專人幫帶、實踐鍛煉、進修學習等形式,促其成熟,并適時選拔到領導崗位。

第二十八條按照關心生活、發揮余熱的原則,認真解決好離任干部退有所養、老有所為問題。對任職時間較長的村“兩委”主要成員,離任后要根據他們的任職年限、貢獻大小等,給予一定的固定或不固定的生活補貼;對其他村干部尤其是生活困難的,也要積極妥善地解決好他們的生活保障問題。補貼資金來源以村集體經濟收入為主,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其它渠道解決,但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頒發的《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黨委要充分發揮離任干部的作用,通過多種渠道,組織他們參政議政,為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獻計獻策。對身體條件尚好,有一定工作能力或一技之長的離任干部,要安排他們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離任干部要積極支持配合村“兩委”的工作,為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再立新功,凡不配合現任班子工作并造成較壞影響的,要進行嚴肅處理,并取消離任干部待遇。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地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暫行辦法由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