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審批程序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24 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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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和省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范圍及審批程序的規定〉和〈浙江省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市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范圍
(一)列入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范圍的部門、單位包括:
1、市政府各工作機構、派出機構、委辦管理的機構;
2、同時掛黨委和政府兩塊牌子,并列入市政府序列的機構;
3、行使政府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4、上述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部門、單位的黨的組織機構、紀檢(監察)機構。
(二)不列入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范圍的單位包括:
1、機構改革中由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性公司轉為經濟實體的單位;
2、僅具有部分行政職能或受國家行政機關委托承擔某些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3、市政府各工作機構、委辦管理機構等所屬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團組織,以及管理干部學校和其它培訓機構。
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范圍的審批程序
(一)市政府直屬部門和單位列入實施范圍的,由市人事勞動局提出具體意見,經省人事廳審核后,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各部門和單位所屬機構列入實施范圍的,由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報市人事勞動局核批。
(二)縣(區)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及鄉(鎮)政府機構列入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范圍的,由縣(區)人事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人事部門審核后,縣(區)人事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人事部門審核后,縣(區)政府審批,并報市人事勞動局和省人事廳備案。
(三)市、縣(區)、鄉(鎮)、街道各級,凡列入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范圍的事業單位,都要列出具體單位,提出理由,市級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人事勞動局審核,報省人事廳審定,縣(區)級報市人事勞動局審定。
(四)今后,有關單位列入或退出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范圍的,須按上述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和省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范圍及審批程序的規定〉和〈浙江省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非領導職務設置原則
(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要在機構改革"三定"方案的基礎上,本著精兵簡政、提高效率的精神,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實施計劃逐步進行。
(二)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要依據領導職務的設置情況確定適當比例限額。
(三)非領導職務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是實職,但不具有行政領導職責。
(四)各級非領導職務應按規定設置。各工作部門之間、各部門的內設機構之間非領導職務設置的具體職數,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不搞平均設置。
(五)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職數,綜合部門可多于專業部門,監督部門可多于執行部門。
(六)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
二、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規格和職務名稱
(一)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在市級國家行政機關設置。
(二)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在鄉(鎮)級以上國家行政機關設置。
(三)為便于非領導職務人員更好地開展工作,少數有關部門根據其職業特點設置的有別于上述統一名稱的其它非領導職務名稱,由市、縣(區)級人事部門提出意見,逐級報經人事部批準后方可保留,但必須與上述名稱的職務規格相一致。
三、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必須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其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工作能力應達到相應的任職標準,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調研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縣處級職務四年以上。
(二)助理調研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級職務四年以上;
(三)主任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級職務三年以上;
(四)副主任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員職務三年以上;
(五)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辦事員職務三年以上;
(六)辦事員應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新錄用的中專、高中畢業生見習期滿后,考核合格者定為辦事員;大學專科、本科畢業生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畢業研究生,見習期滿后,考核合格者定為科員;碩士和博士畢業研究生,見習期滿后,考核合格者,分別定為副主任科員和主任科員。
德才表現突出的國家公務員擔任非領導職務,按管理權限,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后,可適當放寬上述任職資格條件要求。
年齡50周歲以上或在鄉鎮、街道機關工作的國家公務員擔任非領導職務,經同級組織、人事部門批準,文化程度可適當放寬。
四、非領導職務職數的比例限額
(一)市級國家行政機關設置的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縣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30%;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員一般不超過50%。
(二)縣(區)級國家行政機關設置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員一般不超過50%。
(三)鄉(鎮)機關設置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的職數,不得超過正副鄉(鎮)長職數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員一般不超過30%。
五、實施步驟和要求
(一)市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非領導職務設置工作,必須在本單位"三定"方案批復后的基礎上,由各部門按以上原則提出具體意見,并附《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職數審批表》,經市人事勞動局核準后,由各部門組織實施。其中設置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數的,由市人事勞動局會同市委組織部提出意見,由市政府確定。
今后各部門在任命非領導職務前,均應填寫《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擬任名單》(一式二份)。調研員及助理調研員報市委組織部審核,按管理權限任命公布;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由市人事勞動局核準基本資格條件后,由各部門任命公布。
(二)縣(區)、鄉(鎮)機關的非領導職務設置工作,由縣(區)政府人事部門提出實施方案,經市人事部門審核同意,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縣(區)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三)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原來任命的國家行政機關非領導職務,要按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規格、職數比例限額、任職條件和管理權限的規定,認真考核,重新予以確定。
(四)為保證設置非領導職務的質量,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要從嚴控制首次任命非領導職務的數量,保留適當職位空額,綜合考核擬任對象的政治表現、思想品德、工作經歷、工作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工作實績等情況,認真征求有關領導和群眾的意見,嚴格審批。對違反規定,放寬條件搞"突擊晉升"的部門和單位,要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
六、經市委同意,市委各部門,市人大、政協、群眾團體、派、工商聯機關及市法院、檢察院非領導職務的設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人事廳關于縣(市、區)和鄉(鎮)機關非領導職務設置問題的補充通知市(地)、縣(市、區)委組織部、人事局(勞動人事局):
為統一規范全省縣、鄉機關非領導職務設置工作,妥善解決縣、鄉有關非領導職務設置中的突出問題,以穩定縣、鄉機關工作人員隊伍,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加強基層政權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結合本省實際,現就縣(市、區)和鄉(鎮)機關非領導職務設置問題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縣(市、區)和鄉(鎮)機關非領導職務設置的原則、規格、職務名稱、任職條件要嚴格按照《浙江省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浙政[1995]15號)的規定執行。
二、縣(市、區)和鄉(鎮)機關的工作人員,經考核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這次現有人員向國家公務員過渡和今后的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中,被確定為副主任科員或主任科員非領導職務的,可不占《浙江省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規定的比例限額:
1、由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
2、軍隊營職軍官(含文職干部)轉業后,首次任非領導職務的;
3、大學本科畢業,直接錄用進機關工作滿10年;或經考試考核從企事業單位錄用工作滿10年并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確定為副主任科員的;
4、錄用的碩士和博士畢業研究生,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分別被確定為副主任科員和主任科員的;
5、參加工作滿20年,歷年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等次,確定為副主任科員的。
市(地)機關對符合上述各款情況的人員確定為副主任科員或主任科員的,也可參照執行。
三、對符合上述情況的人員,應填寫《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任職資格條件審核表》,按管理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任職資格條件審核后,按有關規定,辦理任免手續。
四、非領導職務設置工作必須在機構改革"三定"方案確定后,在完成職務分類工作的基礎上,結合人員過渡進行。各地要嚴格按照省的統一規定,認真做好非領導職務設置工作,不得自行放寬條件和職數比例,另搞一套。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非領導職務設置的管理,加強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保證全省各地非領導職務設置的統一規范。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事廳
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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