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時間:2022-11-26 0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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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緩解城鄉特困居民醫療困難,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鄉醫療救助,是政府從救急的角度為緩解特困居民醫療困難提供的一種資金幫助。
第三條城鄉醫療救助實行政府救助、費用減免、社會互助和個人負擔相結合,實行屬地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城鄉醫療救助實行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綜合協調的工作機制。區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具體負責有關工作。
民政局作為牽頭部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協調以及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發放工作。
財政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以及工作經費的籌集和監管工作。
衛生局負責督促落實醫療救助優惠減免政策,監督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醫療救助的銜接工作。
第二章救助對象
第五條凡具有本區常住城鄉居民戶口(外地來福就讀的學生除外),并在戶口所在行政區域內居住,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鄉特困居民,可以申請醫療救助。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對象);
(二)患重大疾病的城鄉低收入家庭居民(低收入家庭是指月收入在本區城鄉低保標準以上到低保標準120%之間的家庭)。
(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第六條本細則規定的重大疾病是指福山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病種,包括以下種類:(一)白血?。唬ǘ┠蚨景Y;(三)腦出血急性期(含急性期后需特殊護理依賴的);(四)顱內占位性病變;(五)椎管內占位性病變;(六)全身各系統惡性腫瘤;(七)大面積燒傷(全身II°50%以上,III°30%以上的急性期);(八)肝硬化失代償期;(九)慢性肺源性心臟病(出現肺功能癥狀、合并心功能不全);(十)心功能III級以上(含III級);(十一)糖尿病合并并發癥;(十二)腦血栓(造成肢體功能障礙、需特殊護理依賴的);(十三)系統性紅斑狼瘡;(十四)再生障礙性貧血;(十五)股骨頭壞死(行減壓植骨術后,3年以內或行全髖關節置換術前);(十六)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偏執性精神障礙、躁狂發作、雙相障礙、抑郁發作、強迫癥);(十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確定的其他統籌病種。
患一般疾病和患常年慢性病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第七條重大疾病由區城鄉醫療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其中,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人員,應提供醫療經辦機構核發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病種專用病歷手冊;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人員,應提供城市醫療救助指定醫院的診斷認定書。
第三章指定醫院
第八條各類醫保定點醫院同是城鄉醫療救助指定醫院。
第九條各指定醫院應當按照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甲類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對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進行治療,并為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人員出具重大疾病診斷認定書、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明細清單以及尿毒癥、腹膜透析和惡性腫瘤放化療門診治療費用明細清單。
第十條患重大疾病需申請政府救助的特困居民,應在戶籍所在地的指定醫院就醫。需轉診就醫的,參照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轉診手續辦理。
第四章減免優惠
第十一條城鄉低保對象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戶口本和身份證到指定醫院就醫時,指定醫院對其發生的住院檢查治療處置費(含注射、穿刺、換藥、洗胃、灌腸、普通檢查治療)、普通床位費、住院診療費、院內專家會診費、護理費(含一、二、三級和特殊護理)、取暖費、常規手術費用減免70%;檢驗費(含臨床類、生化類、免疫、微生物)和醫療設備檢查費(一般透視費、特殊透視費、X光攝影、造影檢查、B超、彩超、CT)減免30%。
第五章救助標準
第十二條城鄉低保對象醫療救助的具體標準是:
患重大疾病符合基本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以及尿毒癥透析和惡性腫瘤放化療門診費用,個人實際負擔超過2000元的,可申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超出部分費用按50%給予救助,個人全年累計救助數額不超過6000元。
第十三條城鄉低收入家庭居民患重大疾病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以及尿毒癥透析和惡性腫瘤放化療門診費用,個人實際負擔超過5000元的,可申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超出部分費用按30%給予救助,個人全年累計救助額不超過5000元。
第十四條下列情況不屬于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范圍:
(一)在非指定醫院或未按規定轉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不能提供有效收據或有效原始證明的;
(三)器官移植的費用;
(四)超出基本醫療“三個目錄”范圍的費用;
(五)跨年度累計的醫療費用;
(六)交通肇事、打架斗毆、服毒自殺、酗酒賭博、整容矯形、康復醫療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五條審核發放醫療救助金時,應剔出下列費用:
(一)單位報銷或補助部分的醫療費用;
(二)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報銷、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三)社會互助部分費用;
(四)社會捐贈部分費用。
第六章救助申請
第十六條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要嚴格申請審批程序。
(一)城鄉特困居民向戶口所在地社區(村)居委會(遠離城鎮的向企業工會)提出申請,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社區(村)居委會(企業工會)在認真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指導申請人填寫《福山區城鄉醫療救助申請暨審批表》,低收入家庭居民另需填寫《福山區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表》,于社區(村、居、企業)公示三天后,簽署意見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社區(村)居委會(企業工會)上報的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后,報區民政局審批。
(三)區民政局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復審后,對病種、費用和證明材料認定無誤的,及時簽署意見予以審批。
第十七條申請城鄉醫療救助必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一)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材料,與申請城鄉低保要求相同。
(二)申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指定醫院重大疾病診斷認定書、住院病歷(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病種專用病歷)、透析放化療門診病歷和醫囑復印件、出院記錄、有效發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明細清單;
2、醫保部門和商業保險公司報銷、賠付的證明材料;
3、所在單位出具的是否報銷、補助醫療費用的證明材料;
4、有關機構及社會捐贈、互助及幫扶資助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城鄉特困居民對當年發生的重大疾病醫療費用可以隨時申請或累積后再申請救助,但每年最多只能提出一次申請。在申請人提供全部有效材料后,管理審批機構應于30日內完成全部審批過程,并于審批的次月前15日內發放救助金。
第十九條為便于城鄉特困居民就近看病和醫療救助的申請審批,人戶分離的城鄉低收入家庭居民應將戶口遷入定居地后再申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對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暫不受理其醫療救助申請。
第七章醫前救助
第二十條對患有尿毒癥并行腎或腹膜透析、惡性腫瘤并行放化療且確無力先期支付醫療費的特殊困難城鄉低保對象,可以憑指定醫院診斷書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按照醫療救助申請程序,通過社區(村)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向區民政局申請最高額度為5000元的重大疾病醫前救助金。
第二十一條符合條件的特困居民每年只能申請一次重大疾病醫前救助。區民政局在審批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額時,應首先核銷已批準的醫前救助金。
第八章救助資金
第二十二條區里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資金來源渠道為財政預算撥款、社會捐款等。其中財政撥款部分由區財政局列入區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城鄉醫療救助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單獨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結余資金轉入下年使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民政局要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管理,建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基礎檔案,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顚S茫瑖澜麛D占、克扣或挪用。
第二十四條城鄉醫療救助金由區民政局直接推行社會化發放。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發放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公開、公正。
第二十五條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民政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九章救助監督
第二十六條城鄉醫療救助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發放醫療救助金。對不按規定發放、擠占挪用、貪污浪費救助金的,應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并責令限期改正;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各指定醫院要按有關規定為城鄉特困居民提供有效、廉價的醫療服務。在診斷、治療、處方等醫療環節如有拒絕推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由衛生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采取弄虛作假行為騙取、冒領救助金的,一經查實,除如數追回外,并由社區(村)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兩年內不得申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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