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工作者評選制度

時間:2022-12-02 0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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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者評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評選表彰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做出突出業績和重大貢獻的先進會計工作者,樹立當代會計工作者楷模,塑造會計行業良好形象,激勵廣大會計工作者崇尚誠信、依法理財、銳意創新、敬業奉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部負責組織全國先進會計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工作,一般每3年組織1次。未經財政部批準,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組織全國性會計工作者評選表彰活動。

第三條財政部負責成立全國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表彰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全面指導評選表彰工作,并負責評選表彰名額的確定和評選最終結果的審定。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落實領導小組的工作決議、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的候選人進行評審、承擔評選表彰的組織實施、溝通協調等各項管理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設立相應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評選表彰工作。

第二章評選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全國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范圍包括: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中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及從事會計事務管理、會計科研及教學、注冊會計師業務的人員。

第五條凡認真執行會計法律、法規,模范遵守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堅持原則、誠實守信、愛崗敬業、廉潔奉公,在會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在社會上、行業內得到廣泛認同,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會計工作者,均可參加評選:

(一)在參與本單位重大經濟事項預測、決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為制定發展戰略、加強經濟管理、健全內部控制、提高經濟效益做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加強財務會計管理和制度建設方面有創新、有突破,取得顯著效果,或在省級以上(含省級)范圍內推廣應用的;

(三)長期工作在會計崗位第一線,愛崗敬業、任勞任怨,堅持原則、善于理財,并在認真執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切實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充分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等方面業績突出的;

(四)在杜絕經濟犯罪,避免鋪張浪費,保護國家和公共財產,保護投資者、債權人、社會公眾合法利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國家財經紀律等方面事跡突出的;

(五)在會計理論研究、教書育人方面卓有建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為構建我國會計理論和方法體系、發展會計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辦理注冊會計師業務中執業謹慎、勤勉盡責,努力維護行業形象和聲譽,并為行業改革與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

(七)除上述條件以外在會計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第六條因執業活動違法、違紀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或因直接過失給本單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響的會計工作者,不得參加評選。

第三章評選方式和機構

第七條評選工作按照從事會計工作、從事會計事務管理、會計科研及教學、注冊會計師業務四個系列進行評選。

評選工作采取各地區、各部門推薦與財政部集中審核相結合、專家評議與社會公眾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專家評議意見的評定權重占70%,社會公眾投票的評定權重占30%。

第八條全國先進會計工作者的評選機構分為評定機構和推薦機構。

(一)評定機構。領導小組及其組織的專家評審委員會。專家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政府部門、會計理論和實務界的專家、學者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作為全國先進會計工作者候選人。

(二)推薦機構。按照現行會計管理體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負責推薦。

第四章評選程序

第九條符合評選條件的會計工作者經所在單位推薦,并經業務主管部門核實其先進事跡后,由業務主管部門向推薦機構申報有關材料,經評審后產生推薦候選人。沒有業務主管部門的,由所在單位向推薦機構直接申報有關材料。

第十條推薦機構對擬推薦的候選人應根據其申報材料向其所在單位及行使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如征求紀檢、監察、財稅、審計、國有資產管理、證券監督管理等部門的意見;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候選人,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含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評選后向同級財政部門推薦。

第十一條推薦機構對經審查無異議的候選人應當填寫、整理有關材料,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評選條件,對候選人資格、事跡材料等進行審查、確認,并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根據評選條件,結合候選人的事跡逐一進行評比,遴選出正式候選人;同時,通過有關新聞媒體進行社會公眾投票。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入圍的候選人進行評議和無記名投票,并結合社會公眾投票情況,形成評審結果,報領導小組審定,產生全國先進會計工作者。

第五章表彰與罰則

第十二條通過評選獲得表彰的會計工作者,由財政部授予“全國先進會計工作者”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并給予必要的物質獎勵。

第十三條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榮譽稱號的,撤銷其稱號、收回其榮譽證書和相應的物質獎勵,并在10年內不得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工作者評選表彰活動。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評選表彰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