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政府督學聘任制度

時間:2022-12-26 04:19:00

導語:管理政府督學聘任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管理政府督學聘任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教育督導工作,建設一支精干、高效、務實的督學隊伍,健全規范化、制度化的督學隊伍聘任管理機制,提高教育督導工作水平,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省教育督導規定》等有關規定,參照《國家督學聘任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人民政府督學是由省人民政府聘任的依法執行教育督導公務的人員。省人民政府督學由總督學、副總督學、總督學顧問、督學和特聘督學組成,以在職人員為主、退休人員為輔。根據工作需要,特聘督學由省委統戰部從各派成員中推薦,由省人民政府參照督學聘任條件聘任。特聘督學與督學履行相同職責和享有相同權利。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督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教育事業,熟悉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有較強的教育、教學管理能力;

(二)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堅持原則,作風正派,敢說真話,辦事公正;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有10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

(四)身體健康,有完成督學任務必須的時間,能夠保證履行省人民政府督學職責。初聘督學人選年齡,男性61歲以下(含61歲),女性56歲以下(含56歲);續聘督學人選年齡,男性63歲以下(含63歲),女性58歲以下(含58歲)。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總督學顧問從有教育管理經驗的副省級以上人員中協商產生,由省人民政府聘任。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總督學和副總督學由省人民政府從副廳級以上主管教育行政工作或分管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中選聘。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督學在下列人員中遴選產生:

(一)熟悉教育工作的省直有關部門副處級以上干部或符合條件的退休干部;

(二)省、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督導部門的副處級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學管理專家;

(三)在全省教育領域工作實績顯著,有積極影響的教育專家、中小學校長;

(四)其他符合督導工作要求的有關人員。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督學的聘任實行差額推薦,實聘人數與推薦人數的差額比例為1∶1.2。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聘任人數及名額分配。

有關部門根據所分配的名額、督學聘任條件及相關要求進行推薦,并填寫《****省人民政府督學推薦表》,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根據推薦人選提出擬聘任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領導和省教育廳黨組審核,公示無異議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聘任。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督學因故可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提出書面申請辭去省人民政府督學職務,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通知推薦單位。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督學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聘書,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后自動解聘。續聘一般不得超過3屆。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解聘,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一)不履行省人民政府督學職責的;

(二)一年內無特殊原因未參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安排的教育督導活動的;

(三)在督導活動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受到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的。

解聘省人民政府督學時,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向所在單位通報,并書面通知本人。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督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檢查教育法律、法規以及重大教育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參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組織的有關教育督導工作;

(三)對當地的教育情況進行調研,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至少提交一份高質量的督導調研報告;

(四)參與研究制定教育督導的有關文件;

(五)開展教育督導研究,接受教育督導培訓;

(六)完成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督學在教育督導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聽取被督導單位情況報告,查閱相關文件、資料,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二)參加被督導單位的教育、教學活動,列席有關會議;

(三)遇到危及師生人身安全、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等緊急情況時,應當予以制止,并責成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單位立即處理;

(四)向有關部門提出對被督導單位負責人的獎懲建議;

(五)按照規定獲得省人民政府督學津貼。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督學參加教育督導工作所需經費及津貼,由省教育廳納入年度預算安排,確保督導工作正常開展。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督學在參加教育督導活動時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受理對省人民政府督學聘任過程中不當行為的舉報。一經查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