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評議考核制度
時間:2022-12-27 0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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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無線電管理評議考核工作,促進無線電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10號)和《****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云政辦發〔2O****〕90號)及有關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無線電管理評議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無線電管理工作評議考核實行統一領導、分類考評、分級獎懲。
省人民政府負責對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以及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無線電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評議考核標準由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制定,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發。
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以及本級政府所屬有關單位的無線電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評議考核標準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條無線電管理評議考核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無線電管理評議考核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政府分管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領導擔任,成員由政府辦公廳(室)、財政、發展改革、無線電管理等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與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合署辦公,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評議考核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評議考核工作。
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工作評議考核內容和標準,由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制定,一并納入當地政府評議考核內容。
第六條評議考核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是組織對下一級評議考核和接受上一級評議考核的第一責任人,每年代表本級機構與上、下一級機構責任人簽署《****省無線電管理工作責任狀》。
第七條對州、市人民政府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領導班子建設情況,縣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和人員建設情況;
(二)履行無線電管理領導和監督職責,提供無線電管理工作條件情況;
(三)組織宣傳貫徹無線電管理政策法規,執行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劃情況;
(四)無線電管理工作開展以及無線電事業發展情況。
第八條對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宣傳貫徹執行無線電管理政策法規情況;
(二)履行無線電管理工作領導職責情況;
(三)監督檢查無線電管理工作落實情況;
(四)完成委員會交辦的工作任務情況;
(五)協調解決無線電管理有關事宜情況。
第九條對無線電管理機構工作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內設機構和隊伍建設情況;
(二)法制工作、行政管理、技術監管情況;
(三)完成上級安排的工作任務,對下級業務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情況;
(四)管理和技術設施的建設和應用情況;
(五)財務與固定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無線電管理工作評議考核每年進行一次,由各評議考核機構于每年11月份組織實施年度考評工作。
第十一條無線電管理工作評議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進行:
(一)自評。被評議考核單位應當于每年11月底前對照考核標準進行自評,并將自評情況書面報上一級評議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考評。評議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被評議考核單位進行考評,必要時可以組織考評組進行實地考評。
考評組可以采取聽取自評匯報,對有關崗位工作人員進行素質測試,隨機抽樣、抽查有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意見等措施進行實地考評。
(三)公開評議。考評組可以通過召開相關行政管理有關人座談會、發放評議卡、設立公眾意見箱、舉行民意測評等方式進行公開評議。
(四)綜合考評。評議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自評、考評、公開評議以及日常監督情況,對被評議考核單位進行綜合考評。考評結果經評議考核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五)公布結果。考評結果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通過文件和政府信息公眾網公布。
第十二條無線電評議考核工作實行百分制,經綜合評分,得分60分以上的為合格,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十三條無線電管理工作評議考核實行獎懲制度。
經評議考核合格的單位,按得分情況進行評獎,評獎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召開相關會議或行文對獲獎單位進行表彰和獎勵。
經評議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對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懲處。
第十四條無線電管理工作評議考核獎勵資金從無線電頻率占用費中安排列支。省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評議考核結果及時將獎勵資金撥付各州、市和有關部門。
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對評議考核合格的單位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無線電管理工作評議考核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專項獎勵各州、市、縣(市、區)級政府及有關單位、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省及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無線電管理工作有關人員。
第十六條被評議考核單位必須如實申報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凡有虛報、瞞報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考評資格,并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發生無線電管理安全責任事故的,取消考評資格,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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