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實施制度

時間:2022-01-14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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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實施制度

我市自*年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以來,教育收費行為逐步規范,收費政策日趨透明,教育收費公示工作步入了制度化和規范化的軌道。近兩年,國家、省、市政府陸續出臺了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免收雜費等政策,相關收費項目發生變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對《青島市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關于印發〈青島市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青價費[*]176號)同時廢止。

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拓寬社會監督渠道,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原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及省物價局等三部門貫徹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國家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包括各類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高等院校,以及幼兒園(托兒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學校的收費。民辦學校收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凡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費,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作業本費、課本費(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外)、有寄宿條件學校的住宿費和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雜費、住宿費等學校所有的收費,均應實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舉報電話以及《收費許可證》號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收費減免政策應同時進行公示。

第四條教育收費公示實行事前審核。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及駐青高校報經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審核;其他學校報經所在地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審核。公示收費的內容,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及范圍等。禁止將越權制定的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第五條學校要將審核后的教育收費公示內容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公示。學校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須知中要注明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在開學時或學期結束后,通過收費報告單等方式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讓學生家長了解學校的實際收費與規定的收費是否一致。

第六條在學校校內設立的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的制作材料、規格和樣式,應根據實際情況及動態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進行規范。要盡可能在明顯處獨立置放,實用規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學校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第七條遇有政策調整或其他情況變化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的有關內容。各級物價、財政、教育部門要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教育收費政策的制定和調整情況,及時做好教育收費政策信息的溝通、傳遞工作,并督導學校做好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的更新維護工作。

第八條各區、市要加強對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督促檢查,可采取現場檢查、抽查、交叉檢查等多種形式督促學校認真實施教育收費的公示制度,對不實行公示制度,或不按規定實施公示制度的,物價、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將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