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義務勞動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4 0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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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義務勞動管理,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參加城市義務勞動,建設現代化文明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動物的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公民參加義務勞動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由市義務勞動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區義務勞動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義務勞動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市政公用、水利、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做好義務勞動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市區內的年滿18歲至60歲的男性公民和年滿18歲至55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參加義務勞動;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駐哈部隊人員和大專院校師生員工,每年不少于5個勞動日;
(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和個體業戶從業人員,每年不少于4個勞動日;
(三)街道居民(不含本條前二項規定人員),每年不少于2個勞動日。
鼓勵中小學生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勞動。
有挖掘、裝載、推土、貨運機動車輛的單位和個體業戶,每年每臺車出義務車兩個臺班;從事專業運輸的單位,每年每臺車出義務車一個臺班。
義務勞動的范圍包括修筑江河堤防、內河治理、植樹綠化、重點公益工程建設、清理污水積雪,以及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益性、突擊性勞動事項。
區義務勞動主管部門每年二月底前應當向市義務勞動主管部門提報義務勞動計劃,經市義務勞動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統一編制市的義務勞動年度計劃。
承擔義務勞動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業戶,應當在每年二月底前向所在區義務勞動主管部門報送所屬人員、車輛數量。
第九條市義務勞動主管部門對義務勞動工作實行統一調動。
區義務勞動主管部門依據市義務勞動主管部門出具的義務勞動調令組織義務勞動。
第十條單位和個體業戶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所屬人員參加義務勞動,完成出工次數和承擔的勞動任務。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體業戶因生產、經營等原因組織參加義務勞動確有困難,在限定時間內不能完成義務勞動任務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請,經所在區義務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適當延期完成。經延期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提出委托申請,經所在區義務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后簽訂委托合同。
市義務勞動主管部門對委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參加義務勞動所用的勞動和交通工具及燃料,由義務勞動參加單位自備。
第十三條義務勞動組織工作所需的費用,由義務勞動直接受益單位給予必要的補助;不足部分,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義務勞動任務完成后,市義務勞動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對完成義務勞動任務成績顯著或者在義務勞動管理工作中貢獻突出的,由市、區義務勞動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義務勞動的單位,責令改正,并取消當年參加評選區級以上文明單位資格,視情節由區或者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對拒不參加防汛抗洪、植樹綠化等各項義務勞動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對拒不參加義務勞動的職工,由所在單位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各級義務勞動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不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義務勞動具體措施。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6年10月6日的《關于義務勞動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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