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設廳行政復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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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設廳行政復議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建設系統各級行政管理部門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省政府《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通知》,結合我省建設系統行政復議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人認為市(地)、建設系統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省建設廳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省建設廳受理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建設廳行政復議委員會是行政復議的決策機構。建設廳廳長任主任,主管副廳長任副主任,委員由建設廳有關業務處(室)負責人擔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行政復議工作的規則和程序;

(二)對重大、復雜、疑難或者爭議標的價值較大的行政復議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本部門有權處理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四)對由行政復議決定引起的重大、復雜的行政訴訟案件提出應訴意見。

第四條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復議辦)設在建設廳政策法規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組織審查行政復議案件;

(四)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五)送達行政復議文書;

(六)處理或者轉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

(七)對本部門或者下級部門違反行政復議法或者本辦法的行為,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意見;

(八)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統計工作。

省建設廳各業務處(室)按照分工具體負責承辦涉及本處(室)業務的行政復議事項。

第五條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省建設廳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一)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所有權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三)申請人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被申請人申請頒發許可證、資質證、所有權證等,或者向被申請人申請審批、登記、備案等有關事項,被申請人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的同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省建設廳的有關規定、規范性文件;

(二)各市(地)建設系統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復議辦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認真受理每一件行政復議案件。對依法認定不符合行政復議范圍的,視情況可建議其到廳信訪部門,信訪部門應當按照《信訪條例》規定,接待辦理。

第九條申請行政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具體行政行為指向的權利人;

(二)申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到市(地)政府法制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三)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未超過法定的60日;

(五)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復議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情況;

(二)有效聯系電話和現通信地址;

(三)委托人與委托人簽定的委托協議及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復議請求、事實和理由等。

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工作人員應當當場填寫行政復議申請表,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將記錄的行政復議申請內容向申請人宣讀,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后,由記錄人、申請人在申請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一條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應當查驗以下材料:

(一)資格證明文件

自然人提交身份證;法人提交法人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資質證書;其他組織提交非法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以上文件查驗正本,留存復印件。

(二)證據證明文件

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指向的權利人的證明材料;其它與行政復議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復議辦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行政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

(二)時間超過了法定的申請期限的;

(三)申請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的;

(四)其他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五)不屬于省建設廳職責范圍的。

復議辦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見,經主管廳長審批后,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第(五)項的,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應當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十三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實地調查:

(一)影響較大的;

(二)需要實地杖量或者勘測的;

(三)證據與當事人陳述有較大差異的;

(四)復議辦認為需要實地調查的。

第十四條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復議辦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審查的,復議辦依據《黑龍江省行政復議案件聽證審查規定》,適時組織聽證審查。

第十五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書面說明理由或當面說明經本人簽字,可以撤回。

第十六條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復議辦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經主管廳長審批后,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十七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復議辦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提出以下處理意見,并報主管廳長批準:

(一)依法確認申請審查的規定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低觸;

(二)依法確認申請審查的規定能否作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第十八條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處理期間,復議辦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并制作《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時間,不記入行政復議期限。

第十九條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復議辦應當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被申請人不按第十九條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省建設廳依法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一條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的證據,復議辦不予認定。

第二十二條一般的、簡單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復議辦將行政復議申請和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及證據、依據等材料,依法進行審核后,提出行政復議決定意見,報主管廳長審批后,加蓋“黑龍江省建設廳行政復議專用章”印鑒,送達行政復議申請人。

重大的、復雜的、涉及幾個部門的,或者確需改變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案件,復議辦應當建議召開廳行政復議委員會會議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復議辦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一)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足;

(二)是否有依據,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存在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現象;

(五)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是否適當。

第二十四條復議辦調查取證時,被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主動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復議辦要求被申請人說明情況的,被申請人不得委托律師代為說明。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主管廳長批準,可以延長30日。

(一)案情重大、情況復雜、疑難的;

(二)爭議標的價值較大的;

(三)有第三人參加復議的;

(四)需要對申請人(人)提出的新事實或者證據進一步調查的。

延長復議期限,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延期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第三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復議辦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將《行政復議決定》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并填寫《行政復議決定送達回證》。

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省建設廳有權責令其限期履行。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責令履行應當制作和送達《行政復議責令限期履行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被申請人向當地人民法院或人民政府申請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由省建設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復議辦應當按有關規定規范使用行政復議法律文書、行政復議案件審結后,及時將案件材料歸檔,隨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十條被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擾、變相阻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省建設廳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復議所需經費,列入省建設廳專項工作經費。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