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設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時間:2022-01-15 0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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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使建設系統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公開、公平、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根據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規范行政執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建設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設系統行政執法過錯是指建設系統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國家或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損失的行為。
第三條建設系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及時、公開、公正;
(二)實事求是,有錯必究;
(三)責任追究與過錯追究應適當;
(四)處理與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經調查確認,建設系統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執法過錯:
(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六)行政職權行為明顯不當的;
(七)行政執法內容應該公開而不公開,或者拒絕當事人詢問、查閱的;
(八)不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
(九)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按規定審核、備案的;
(十)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協助其他行政執法單位執法工作的;
(十一)其他建設行政執法過錯的行為。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追究責任:
(一)主動消除或減輕過錯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發生過錯的;
(三)配合組織追究過錯有立功表現的;
(四)行政執法過錯輕微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行政執法過錯輕微并未造成較大影響的,可對單位或個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索賄受賄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
(二)累計三次(含三次)以上犯同樣執法過錯的;
(三)經行政復議變更或撤銷,行政訴訟敗訴的;
(四)行政執法過錯后果嚴重或影響惡劣的;
(五)故意違法執法或明知發生過錯而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六)對申訴、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或者威脅的。
第七條建設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一)行政責任:警告、通報、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二)追償責任:因行政執法人員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行為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失引起賠償的,視其情節輕重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費用;
(三)刑事責任:執法過錯造成重大后果,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責任劃分
建設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連帶責任。
(一)承辦人未經審核、批準,直接作出行政執法行為,或者雖經審核、批準,但承辦人未按批準內容實施,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承辦人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致使審核人、批準人決策失誤,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三)經審核、批準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審核人、批準人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四)未經批準人批準,審核人擅自作出決定,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審核人承擔全部責任;
(五)審核人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批準人承擔次要責任;
(六)批準人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或者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批準人承擔全部責任;
(七)經集體討論決定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行政首長承擔主要責任,其他人員承擔次要責任,持正確意見的人不承擔責任;
(八)行政執法過錯沒有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的,直接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九)行政執法人員有行政執法過錯的,所在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第九條工作機構、職責及程序
(一)工作機構
各級建設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對行政執法過錯追究的領導,日常工作由法制機構負責。
(二)工作職責
依法受理群眾舉報,監督檢查建設行政執法單位、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根據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三)工作程序
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按過錯質疑、立案調查、追究確認、過錯責任追究和公告結果的程序進行。
由法制機構提出初步意見,報行政執法領導小組審議,并作出最后處理決定。
第十條負責辦理執法過錯追究責任案件的人員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實事求是地進行調查,不徇私情,不弄虛作假,否則應從重追究辦案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被處分的人員不服從處理決定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追究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核,但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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