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8 09:24:00
導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加強我市城區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桂林市市容管理局是桂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垃圾實施統一管理。下設桂林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三、桂林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建筑垃圾在傾倒、運輸、回填、消納時,須遵守本辦法。
四、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市容管理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五、桂林市建成區范圍內所有建設工程工地、建筑垃圾消納場所都必須在進出口處配置洗車設備,做到專人清洗,凈車出場。
六、桂林市建成區范圍內的臨街建設工地和道路、橋梁建設以及管線埋設工程,都必須用實體性材料圍擋,實施圍場作業。
七、桂林市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單位必須到桂林市市容管理局申報并辦理建筑垃圾運輸核準,才能運輸建筑垃圾。在運輸建筑垃圾的過程中,車輛必須做到密閉化運輸,防止遺撒、夾帶泥土,污染城市道路。
八、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必須按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規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運行,按指定的場點進行消納。從事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處置核準文件,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和消納建筑垃圾;嚴禁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九、桂林市建筑垃圾消納場點由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公室負責選址、申報、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
十、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桂林市市容管理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對違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的違章行為實施處罰。對妨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本辦法由桂林市市容管理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十三、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城市和環境衛生管理制度二
- 下一篇: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