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管理規定

時間:2022-01-20 0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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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干部職工隊伍的管理,保障國土管理隊伍的優化、廉潔,進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促進隊伍的科學化、規范化管理,根據本部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崗位設置和干部任免

(一)科室原則上設一名正職負責人,一名副職。事業單位可參照此規定執行。

(二)科室負責人由局黨委會研究任命或通過公開競爭上崗產生。需要報縣政府黨組批準的,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三)局直事業單位負責人由局黨委會研究任命或通過公開競爭上崗產生,實行聘任制。

(四)科室、局直事業單位負責人原則上要求是國家正式干部,特殊情況也可以是合同干部。

(五)科室、局直事業單位負責人在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中,通過民主測評不稱職票數占三分之一以上的就地免去其行政職務。

(六)科室、局直事業單位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職:

1、轉換職位任職的;

2、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3、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5、退休的(包括預退的);

6、其它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七)各科室、局直事業單位在人員配置上遵循精簡、高效的原則,擇優使用,能者上,庸者下,為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創造寬松的環境和條件。

二、人員錄用

(一)除部隊轉業干部以外,一般不再接收其他人員調入。

(二)確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員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要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聘,具體辦法與國家招考公務員相同。本系統職工子女是大中專畢業的可優先考慮。

(三)新錄用人員考試考核由人事教育科負責組織實施。

(四)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錄用,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三、人員培訓

(一)根據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發展的需要,按照工作的不同要求,局里有計劃地對全員進行培訓。

(二)培訓要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

講求實效的原則。

(三)國土系統干部職工根據需要必須接受相關的業務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四)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門業務培訓和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

(五)培訓一般采取集中授課,組織自學和實際鍛煉的形式結合進行,根據某項工作需要,也可輸送到專業院校或上級部門進行專門培訓。

(六)在職上學人員所學專業必須與國土資源管理專業相同、相近,或與本人實際工作相同、相近。

(七)干部職工在職帶薪上學,原則上必須在本單位工作兩年以上,否則不予批準。

(八)第七條所述在職上學,均指脫產學習,單位在經濟條件允許的前提下,鼓勵干部職工參加各種有益的學習活動。

四、考核獎懲

(一)對干部職工的考核,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主要考核德、能、勤、績,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二)考核的具體工作由人事教育科負責,干部任用,人員調整,依據考核情況由局黨委會研究決定。

(三)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作為年度

考核的基礎。

(四)考核采取領導評議和民意測驗的方式進行。

(五)年度考核結果作為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的主要依據。

(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局里予以獎勵;

1、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2、遵守紀律,廉潔奉公,辦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單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4、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的;

5、有其它功績的。

(七)對受第六條所列獎勵的干部職工,局里將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局里將根據情節給予相應處罰:

1、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2、不服從上級決議和領導安排,無理取鬧的;

3、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

4、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職工的;

5、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以權謀私的;

6、濫用職權的;

7、其它違反紀律的行為。

(九)有第八條所述行為之一的,取消年終評優資格,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辭職辭退

(一)工作人員辭職,應當向人事教育科提交申請,人事教育科依法在三個月以內予以報批,報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

(二)對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有其它不良行為給單位造成重大影響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三)干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4、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等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5、無勞動人事部門正式調配手續的。

六、職工退休

(一)正常退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的,應申請退休。

(二)根據《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規定,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致殘,提前退休、退職。

1、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致殘。由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連續工齡滿10年(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可辦理提前退休。

2、不具備退休條件,由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退職。退職后,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40%的生活費。

(三)預退。根據乾安縣機構改革有關文件精神,男年齡為52周歲,女年齡為49周歲,或工齡滿30周年,經本人自愿申請,可以批準預退。預退期間,工資原額照發,按規定正常晉升,滾動,與其他職工享受相同福利待遇(不含獎金)。

(四)辦理退休以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為準。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規定與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規定為準,與本部門其它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