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制度

時間:2022-01-20 03:36:00

導語:工商局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工商局制度

為了保證行政許可行為公開、公平、公正,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更清楚地了解全市工商系統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填寫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應公開以下信息:

一、有限責任公司

(一)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6、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公司住所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1、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二、分公司

(一)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條件:

1、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

2、分公司的名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4、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1、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三、非公司企業法人

(一)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條件:

1、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2、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3、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組織章程;

4、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5、企業主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6、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四、非公司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

(一)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6、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3、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企業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五、合伙企業

(一)依據:《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二)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全體合伙人簽暑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的委托書;

4、合伙協議;

5、出資權屬證明;

6、經營場所證明;

7、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

(五)期限: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六、個人獨資企業

(一)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二)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三)應提交的材料:

1、投資人簽暑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2、投資人身份證明;

3、企業住所證明;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服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七、私營企業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

(二)條件:

1、私營業主符合國家規定;

2、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做作業人員;

3、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4、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場地使用證明;

3、驗資證明;

4、申請從事資源開采、建筑設計、施工、交通運輸、食品生產、藥品生產、印刷、旅店、外貿、計量器具制造等行業生產經營的私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證件;

5、合伙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合伙人的書面協議;

6、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內容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八、個體工商戶

(一)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二)條件:

1、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符合國家規定;

2、有生產經營能力;

3、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和場地。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經營場所證明;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服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

(五)期限: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后,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時受理,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于符合規定的,除當場登記外,要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不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將以上內容和相關申請書示范文本以及本機關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以張貼或其他形式在辦公場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