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郵政條例

時間:2022-01-29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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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郵政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郵政管理,規范郵政市場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及用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服務質量,促進郵政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業務、建設、管理活動和接受郵政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郵政是社會公共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郵政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郵政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省郵政主管部門管理全省郵政工作;地州市縣郵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工作。

與郵政相關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郵政工作。

第五條郵政企業是經營郵政業務的國有公用企業,承擔為社會提供普遍服務的義務,對其普遍服務業務政府應當在財力、物力等方面給予扶持;其承擔普遍服務的成本補償,由政府給予政策優惠。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的原則,組織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設施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在審批新建小城鎮、住宅小區、工業區、商業區、開發區、機場、車站、港口等規劃和設計方案時,應當將郵政局(所)、郵政服務網點、郵政報刊亭等郵政設施列為城鎮基礎設施。

第七條根據郵政設施發展規劃設置的郵亭、郵政信箱(筒),占地面積在4平方米以內的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和其他相關費用;超過4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減半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由郵政企業出資建設的郵政局(所)、郵政服務網點,其土地使用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八條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郵政局(所)、郵政服務網點和郵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郵政企業協商,在保證郵政業務正常開展的情況下,按照就近安置和不少于原有面積的原則安排,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九條郵政企業應當在大型賓館、飯店、商場、旅游點、住宅小區、院校、廠礦企業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地方設置郵政報刊亭、郵筒或者郵政流動網點,有關單位應當提供所需的場所。

第十條城市樓房、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信報箱。設置信報箱所需資金應當列入基建預算。信報箱未列入設計內容的,建設部門不予審批。樓房竣工驗收時,信報箱應當列入竣工驗收項目,并通知當地郵政企業參加驗收。

本條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城市樓房、住宅小區未設置信報箱的,由郵政主管部門督促樓房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設置或者委托郵政企業設置,所需資金由樓房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支付。

樓房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信報箱的更換和維修,也可以委托郵政企業更換和維修,所需資金由樓房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支付。

第三章行業管理

第十一條郵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行業管理:

(一)貫徹執行郵政行業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管理郵政市場和集郵市場,對郵政標準用品、用具實施生產監制,對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三)對郵政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下列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未經郵政主管部門委托或者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

(一)信件或者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

(二)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等郵資憑證的銷售和集郵票品的制作;

(三)現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郵票的銷售;

(四)郵發報刊的征訂、發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郵政專營業務。

信件包括書信、明信片、各類文件、各類單據票證、各類通知、有價證券;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包括供內部使用的書籍、報刊、資料等非出版物,具有通信內容的音像制品、計算機信息載體,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偽造、變造郵資憑證和生產未經省郵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集郵票品;

(二)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或者未經省郵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集郵票品,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走私的郵票及其制品;

(三)先于發行日期出售郵資憑證;

(四)擅自遷移、損毀郵政信箱(筒)、郵亭、郵政報刊亭、信報箱(群)、郵政編碼牌等郵政基礎設施;

(五)私開郵政信箱(筒)和信報箱(群),向郵政信箱(筒)和信報箱(群)內投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者其他雜物;

(六)偽造、冒用郵政標識和郵政專用品。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交寄、夾寄國家和省規定的違禁物品。

郵政企業在收寄郵寄物品時,應當嚴格驗視;發現違禁物品應當根據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不予收寄;

(二)沒收郵寄物品,交有關部門處理。

在特定時期,報請國家郵政局批準,可以規定禁寄某些物品。

第十五條生產信封、特快專遞封套、明信片、郵包封裝盒、信報箱等郵政用品,仿制郵票圖案或者制作與郵票相似印件的,應當報省以上郵政主管部門審批和監制。

前款規定的物品經省以上郵政主管部門審批和監制,方可經銷。

第十六條征得用戶同意郵政主管部門可以向郵政用戶收集名址資料。

名址資料包括單位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和傳真號碼及行業代碼,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和傳真號碼等信息。

郵政用戶要求保密的名址資料應當給予保密。

第十七條郵政用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信封和明信片,并按照規定正確書寫收件人、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

第十八條郵件接收單位收發人員對郵件負有迅速、準確、保密傳遞的義務;對無法傳遞的郵件,應當在收到郵件后的5天內退還郵政企業處理。

第四章運郵保障

第十九條運郵專用車輛應當噴涂國家規定的標志色和“中國郵政”標識。

有“中國郵政”標識的運郵專用車輛在運遞郵件時,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可以在禁行路線行駛和在禁停路段停靠;遇有交通管制時,管制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通行。

第二十條有“中國郵政”標識的運郵專用車輛優惠包交收費公路通行費和減免其他交通規費。

有“中國郵政”標識的運郵專用車輛免辦公路運輸營運證。

第二十一條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檢察和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單位不得非法攔截、扣留、檢查運郵專用車輛和郵件。

禁止利用運郵專用車輛從事違反國家規定的運輸活動。

第五章郵政部門和企業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省郵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時應當實行公示服務,公布申報事項的具體要求,并在申請人將申報材料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郵政企業應當聘請郵政監督員。郵政監督員對郵政企業的服務環境、服務設施、服務態度、服務承諾、資費標準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郵政企業應當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手段,開發郵政新業務,實施實物傳送、信息傳遞和金融流通,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設置明顯的“中國郵政”標識,公布并遵守營業時間、經辦業務種類和資費標準;在郵箱(筒)上標明并遵守開取信件的次數和時間;應當按照規定的投遞方式、頻次、時限投遞郵件。

郵政企業應當及時了解掌握郵政用戶的名稱、地址、街道門牌、樓號變更情況,確保投遞質量。

第二十五條郵政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和宣傳服務項目、服務范圍、服務質量標準,提供查詢郵政編碼的服務,設置用戶投訴監督電話和意見簿(箱),及時受理和查處對郵政服務質量的投訴。

第二十六條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辦理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

(二)擅自中止對郵政用戶的服務;

(三)擅自改變郵政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四)無故延誤郵件傳遞時間;

(五)非法將郵政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情況提供給他人;

(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七)泄露郵政用戶要求保密的名址資料;

(八)低于面值銷售的普通郵票;

(九)其他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郵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其上一級郵政主管部門從重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郵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仿制和銷售行為,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給郵政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郵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郵政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郵政企業或者郵政工作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郵政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