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標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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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和建設工程交易市場秩序,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工程質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符合下列范圍并達到規模標準之一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進慶元縣招投標中心(以下簡稱招投標中心)招標:
(一)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建設項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及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4、全部使用集體資金以及集體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
(二)規模:
1、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交通建設、水利建設、土地整理、農田基本建設、勘察設計、裝飾工程等各類建設工程項目;
2、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監理項目;
3、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建設工程中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項目。
(三)其他:
房建、市政、園林等工程均按本辦法執行。交通、水利等專業類工程屬縣級立項批準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屬省級、市級立項批準的項目依照原行業法規、規章執行,但招標文件必須報慶元縣招投標監督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監督辦)初核,再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準。所有單位及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均應在招投標中心統一平臺進行招投標(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符合上述范圍,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由業主采取邀請招標方式自行組織發包,但標底必須嚴格審核。
第五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違規用提高資質等級、投標保證金、縮短公告時間和縮小信息宣傳面等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監督辦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起草或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制定招標投標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二)指導、協調各職能部門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三)負責對招標投標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督和場(招投標中心)內、場(招投標中心)外全方位監督;
(四)負責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評委專家庫專家資格的審查;
(五)受理對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督促糾正招標投標管理活動中的違規行為或將此移送有關職能部門處理,調處招標投標管理活動中的有關爭議事項。
第八條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實施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為:
(一)辦理招標投標雙方及中介機構市場準入等相關手續;
(二)負責對直接發包工程的審核;
(三)對招標投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執法管理。
第九條招投標中心是依法受理建設工程交易項目、信息、組織招標投標活動的機構,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為招標人和投標人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不得直接參與評標定標。
第十條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招標人可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縣重點建設工程應邀請縣人大、政協等部門參加。
第二章招標
第十一條工程招標由招標人在招投標中心指導下,組織實施,接受縣監督辦的監督。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施工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取得立項批準書、用地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具備招標所需的設計文件、圖紙及技術資料,有標底需核準的已報有關職能部門核準;
3、建設資金已按規定落實,能滿足合同規定的施工進度要求;
4、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勘察設計項目已經確定;
2、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落實;
3、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
(三)監理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監理所需資金已落實。
(四)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重要設備、材料技術參數指標已基本確定;
3、設備、材料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屬下列情形可以直接發包和邀請招標。
下列不宜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通過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經監督辦審查備案,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直接發包:
(一)縣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防汛抗旱、以工代賑、保密、涉及國家安全的建設項目;
(二)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三)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項目經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監督辦審查備案后可采用邀請招標:
(一)項目有特殊要求;
(二)可供選擇具備資格的投標單位數量有限,實行公開招標不適宜或不可行;
(三)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保密、涉及國家安全的建設項目適宜招標而又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其他不宜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招標,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向縣監督辦提出招標申請,填寫招標申請書,提交有關項目批準文件或證件,由縣監督辦對建設項目的合法性及建設工程招標條件進行審核;
(二)由招標人或委托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
(三)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四)投標人提交報名資料;
(五)向合格的投標人分發招標文件和有關資料;
(六)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對有關問題作介紹和說明;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在中標人確定前保密);
(八)按規定時間和地點,組織開標、評標、定標;
(九)中標結果公示;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一)簽訂合同,將合同副本報監督辦備案;
(十二)按要求向監督辦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十五條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范圍內承擔下列招標事宜:(一)編制招標文件;(二)編制標底;(三)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四)草擬合同;(五)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招標人根據施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監督辦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招標文件的內容對招標投標雙方具有約束力。
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一)投標邀請書;(二)投標人須知;(三)合同主要條款;(四)投標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六)技術條款;(七)設計圖紙;(八)評標標準和方法;(九)投標輔助材料。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認為確有必要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凡招標文件組成內容,均需并報監督辦核準備案,否則無效。
第十七條采用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應按規定在招投標中心、報刊或網絡等在縣監督辦指定媒介招標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招標公告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四)報名費、資料費、投標保證金的標準;(五)對投標人項目經理的資質等級的要求。招標人應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招標公告在前應由監督辦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協助招投標中心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
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現不一致時以縣監督辦審查備案的招標文件正本為準。招標人應當保持書面招標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招標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在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十九條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開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為降低社會成本和行政成本,一般采用資格后審。
第二十條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第二十二條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除價格以外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者據以進行評估。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因特殊情況需縮短投標有效期,必須在出售招標文件后的5日內征求所有投標人的同意,并報經監督辦審查備案,否則不得提前開標。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可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
招標項目編制標底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及招標文件規定的計價方法和要求,以及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
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并報主管部門備案。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具備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采用邀請招標的,由招標人和招投標中心進行資格初審和確定投標人,接受監督辦監督。
采用公開招標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推薦確定投標人,凡是資格合格的潛在投標人都應被允許參加投標,取消入圍企業限數制。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密封,送達招投標中心簽收,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不得簽收。
第二十九條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規定投標保證金(最高不超過80萬元)和履約保證金(按中標合同價的10%控制)。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銀行匯票,并以招投標中心名義設立統一專戶,由代收銀行統一代收代退。
投標人應在招投標中心指定專戶按有關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未中標的投標保證金,在確定中標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投標人參加投標后,無正當理由撤回投標或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拒簽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作廢標處理。
中標人在簽訂合同前,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可以折抵履約保證金。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工程竣工驗收后,履約保證金的退還與否,有招標人報請監督辦同意,并作出書面決定相關單位予以辦理。對違約處罰由監督辦決定,統一上交國庫。
第三十條投標人需要更正、補充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向招標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補充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更正、補充文件無效。
第三十一條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相應資質條件。相同專業的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低的企業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投標函、投標報價、施工組織設計、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投標人需要將建設工程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的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內容和分包單位名稱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投標報價應是招標文件所確定要求報價范圍內的價格表現。包括施工設備、勞務、管理、材料、安裝、維護、保險、利潤、稅金、政策性文件規定及工程實施所包含的物價、安全、風險等一切直接和間接費用。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結合本工程實際情況和自身的綜合實力,進行自主報價。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的,應同時提供單價分析表。
第四章開標評標定標
第三十四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在招投標中心公開進行,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招投標中心根據招標人委托協助完成一些招投標事宜。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以及項目經理或總監等,應當按時參加開標會議,并按規定出示身份證件和證書。監督辦工作人員應參與監督。
招投標中心應當記錄開標過程,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審后應按廢標處理:
(一)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逾期送達的,或招標文件未密封的,或投標人未來參加開標會議的;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五)投標人名稱或項目班子成員與資格初審時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七)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第三十六條評標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招標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一般應于開標前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人確定前應當保密。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監督辦依法提供的專家庫中確定。確定評標專家,原則上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
第三十七條評標委員會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說明。投標人應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說明,其澄清或說明不得超過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的評審和比較,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界定為廢標:
(一)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的;
(三)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未能在實質上作出響應的;
(四)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五)投標人的價格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低于標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企業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價進行競標;
(六)投標人的價格明顯高于社會平均價的要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未能作出響應。
(七)存在慶元縣《關于招投標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制度暫行辦法》規定不得承接建設施工任務之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在下列情況下,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作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
(四)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標的,監督辦查實后應取消其中標資格:
(一)招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而獲取中標的;
(二)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
(三)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四)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
(五)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招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六)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七)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切影響評標結果的。
第四十一條招標人應根據《慶元縣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慶元縣建設工程設計招標評標辦法》、《慶元縣建設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有關規定,選擇評標方法,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并報監督辦備案。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三)開標記錄;(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五)廢標情況說明;(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四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并對評標結果簽字確認,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情況、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四條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一)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二)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按前款規定調整后的報價經投標人確認后產生約束力。投標文件中沒有列入的價格和優惠條件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第四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候選中標人。
第五章公示履約結算
第四十六條實行建設工程招標中標公示制度,中標候選人名單在招投標中心公開欄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確定中標人。縣監督辦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5日內未通知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7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簽訂書面合同后7日內,招標人應將合同副本報縣監督辦備案。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招標人重新組織招標的,所需費用由原中標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將工程招標投標情況報監督辦備案。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一)招標范圍;(二)招標方式和招標公告的媒介;(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五)中標結果。
第五十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嚴格控制項目班子成員變更,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征得業主同意,報請主管部門和監督辦批準備案,但項目班子成員資質必須相一致。嚴禁將中標的項目向他人轉讓,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五十一條工程施工招標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招標的,招標人應提供工程量清單。
工程量清單應根據招標項目施工圖紙、現場條件及有關資料,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其委托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招標機構編制。
第五十二條凡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招標的,投標人收到招標文件后5日內應對工程量清單進行復核。如發現清單中的工程量與實際工程量不符,單項增減量在5%以下的,不作調整。單項增減超過5%及以上的,應以書面形式報招標人。招標人核實后調整工程量,并以招標文件刊誤的形式送所有投標人,并報縣招投標監督辦備案。投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提出問題,則視作無異議。結算時除變更外,原差錯將不調整。
第五十三條工程造價結算。
工程結算時應以投標時的中標合同價為準。經審批后進行設計變更所產生的實際工程量增減,其單價應執行投標所報單價結算。若因設計變更后原投標文件中無該單價的,按現行定額扣除投標人投標的優惠幅度計算。材料采購前應征得招標人同意。
標前要充分作好設計論證工作,嚴格控制標后設計變更,若因特殊原因要進行設計變更的,需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展計劃局、監督辦嚴格審批,否則竣工后不予以驗收。
第五十四條招標投標過程中,由招投標中心依法按價格權限部門確定的標準統一收取有關費用。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工程建設違法行為行政處分規定》、《慶元縣招投標工作責任追究制》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監督辦、招投標中心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組織處理和行政處分。
精品范文
10工程項目施工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