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理規定
時間:2022-02-13 09:15:00
導語:旅游局理規定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保護,開發、利用風景旅游資源,杜絕無序開發,建設用高新科技武裝的可持續發展的旅游生態經濟區,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風景名勝區普理暫行條例》,建設部頒發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規定》以及《福建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福建省旅游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進一步加強管理的風景旅游資源指:延平湖旅游區的島嶼,沿湖兩岸的風景旅游資源;茫蕩山風景名勝區、茫蕩山旅游景區的風景旅游資源;延平區管轄范圍內具有風景旅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等文物和古樹名木。
第三條延平區區域范圍的風景旅游資源權屬延平區人民政府,風景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由延平區人民政府旅游區管理機構對其進行統一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含鄉鎮、街道)和個人(含山林所有者)未經有權機關批準,不得以各種形式占用,轉讓,買賣風景旅游資源。
第二章管理主體
第四條**市延平湖旅游開發區管理中心、**市茫蕩-風景區管理委員會為延平區風景旅游資源管理主體,代表延平區人民政府行使旅游區管理機構職能,依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建設部《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條例》、《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規定》《福建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福建省旅游條例》等,分別對延平區轄區的風景名勝區和其它旅游區內的資源保護,規劃編制、開發建設、旅游項目報批、招商引資和與旅游相關的經營活動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章管理辦法
第五條延平區旅游管理機構對茫蕩山、延平瑚旅游區的歷史沿革、風景名勝狀況、范圍界限生態環境、地理、交通、游覽設施以及建設活動、生產經濟、游覽接待等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收集整理資科,建立健全檔案,
第六條延平區旅游管理機構應根據茫蕩山、延平湖旅游總體規劃,確定的游覽接待容量,有計劃地組織游覽活動,不得無限制地超量接納游覽者。
第七條加強旅游區的安全管理,保障游覽者的安全和旅游資源的保護,對旅游區內的居民和游覽者,進行愛護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動物和各種設施的教育,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八條在茫蕩山、延平湖旅游區和延平區其它旅游景區內禁止傷害和捕獵野生動物,禁止開礦采石、挖砂取土、損壞植被、毀林開荒、建造墳墓。
第九條風景名勝區門票是政府對風景名勝資源實行統一管理的重要手段,門票收入是風景名勝區實行有效保護和管理的重要經濟來源,茫蕩山風景名勝區的各景區門票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
第十條在茫蕩山、延平湖旅游區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旅游區管理機構的統一規劃和管理。旅游區土地、山林資源和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凡在旅游區內從事商業、飲食服務、賓館、交通運輸的國有、集體和個體企業營業,必須經旅游區管理機構同意,并在指定地點范圍內經營。在旅游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繳納風景資源保護費,具體收費標準和征收辦法報請有權機關審批。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十一條為加強旅游資源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和旅游區內建設房屋,修建道路,開發水利水電,企業選址等,必須事先征得所在村(居)、鎮(街)同意蓋章后報區旅游區管理機構審批或簽署意見,旅游區管理機構對審批的旅游建設項目以通告形式在村(居)鎮(街)及區公示欄上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在旅游區內建設飯莊、賓館等旅游配套服務設施的,除征得所在村(居)鎮和區旅游管理機構同意外,在不違反總體規劃要求的前提下,須請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與景區相協調,設計風格獨特的詳規。
第五章處罰辦法
第十三條擅自改變規劃及其用地性質,侵占旅游區土地進行違章建設的,由區旅游區管理機構和有關職能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折除違章建筑恢復原狀,并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不能恢復原狀的,經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處于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用景名勝區進行封山育林,在風景名勝區內破壞植被,砍伐林木、毀壞古樹名術,濫挖野生植物、捕殺料生動物、破壞生態,導致特有景觀損壞或者失去原有科學、觀賞價值的由區旅游區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破壞活動、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于l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毀損旅游區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跡的,由區旅游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毀損活動,限期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并視情節輕重,處于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破壞旅游區游覽秩序和安全制度、亂設攤點,阻礙交通.設壞公共設施,不聽勸阻的,由區旅游區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其賠償經濟損失,并處于l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進入旅游區的人員,必須遵守有關保護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旅游資源不受破壞的義務。
第十八條對于在風景名勝區或其它旅游區內違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規定,同時又違反有關森林、野生動植物、環境保護和文轉保護等法規的.由區旅游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參照相關法規合并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于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城建工程管理規定
- 下一篇:區政府治理賄賂匯報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