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運動員經濟補償辦法

時間:2022-02-19 0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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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運動員經濟補償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優秀運動隊伍建設,拓寬退役運動員就業渠道,建立運動員培養的良性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優秀運動隊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的經濟補償,適用本辦法

自治區優秀運動隊是指由自治區體育行政部門直屬管理,并由自治區財政支付運動員體育津貼的運動隊。

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是指由于身體、技術、年齡等原因,不適合繼續從事專項訓練,經批準或者解除聘用合同,退出運動現役,并且不參加組織計劃安置、自行選擇工作去向的運動員。

運動員在役期間被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的,未經組織批準退役的或者擅自同訓練單位終止聘用合同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鼓勵退役運動員自主擇業。對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除按規定發放退役費外,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經濟補償費的計算標準應當與在役運動年齡(簡稱運齡)、在役訓練期間的成績和貢獻相結合。運齡的計算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工作的日常管理,負責經濟補償費的測算、發放和相關手續的辦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教育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經濟補償的組織落實工作。

第五條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具備高中畢業文憑或者同等學歷,并獲得一級運動員等級證書的,由本人提出申請,自治區體育行政部門向區內高等學校推薦,經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核、批準后,免試進入區內高等學校學習。退役運動員進入高等學校學習的,視同自主擇業。

第六條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實行職業轉換過渡期制度。從運動員被批準退役的下月起,一年內為職業轉換過渡期,由原單位繼續發滿一年的體育津貼,經費按原渠道列支。一年后停止發放體育津貼。

在職業轉換過渡期內,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并享受有關待遇。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職業培訓、就業輔導等工作。

第七條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經自治區體育行政部門同意并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照經濟補償費的發放標準,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并解除同體育行政部門的人事關系或者同訓練單位的聘用關系。

第八條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的經濟補償費,由基礎安置費、運齡補償費、成績獎勵費和社會保險補助費組成。

第九條基礎安置費是指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與所在運動隊解除工作關系,用于家庭安置和基本職業技能學習、培訓的補償經費。計算標準為:

(一)運齡在4年以下的,發給12個月的體育津貼;

(二)運齡在5年及5年以上的,每滿一年運齡增發6個月的體育津貼,最高不超過50個月。

第十條運齡補償費是指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在役訓練期間,挑戰生理極限而帶來身體傷害的補償經費。計算標準為:

(一)運齡在4年以下的,每滿一年運齡發給6個月的體育津貼;

(二)運齡在5年及5年以上的,每滿一年運齡發給8個月的體育津貼,最高不超過70個月。

第十一條成績獎勵費是指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在役訓練期間取得世界三大賽、亞洲三大賽、全運會和全國年度比賽及其它類別全國綜合性比賽錄取名次的獎勵經費。計算標準為:

(一)獲奧林匹克運動會冠軍的30萬元,獲奧林匹克運動會第二名、第三名和世界錦標賽冠軍、世界杯賽冠軍及全運會冠軍的15萬元;

(二)獲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第二名、第三名的10萬元,獲世界三大賽其它錄取名次的8萬元;

(三)獲亞洲三大賽冠軍和全運會第二名、第三名的5萬元,獲其它錄取名次的4萬元;

(四)獲全國年度比賽和其它類別全國綜合性比賽前三名的3萬元,獲其它錄取名次的1萬元;

(五)獲全國青年比賽錄取名次、運動健將或者武術項目武英級稱號的5000元。

上述比賽團體和集體項目個人成績的獎勵費按前款標準的70%計算。

多次獲得世界三大賽錄取名次、亞洲三大賽冠軍和全運會冠軍的,除享受一次最高成績的獎勵外,每多獲一項上述成績,按該項成績獎勵標準的50%累計計算。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補助費是指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后續繳納社會保險金的補償經費。計算標準為:

(一)運齡在4年以下的1萬元;

(二)運齡在5年至7年的2萬元;

(三)運齡在8年以上的3萬元。

第十三條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經濟補償所需經費的70%納入自治區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其余部分通過自籌、社會捐助和歸體育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方式解決。

自治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根據下一年度退役運動員自主擇業情況,編制自主擇業經濟補償專項資金預算,報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

經濟補償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結余部分轉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各類比賽為:

(一)世界三大賽是指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

(二)亞洲三大賽是指亞洲運動會、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

(三)全運會是指每4年一次的全國運動會;

(四)全國年度比賽是指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

(五)其它類別的全國綜合性比賽是指全國農民運動會、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體育大會和大學生運動會等;

(六)全國青年比賽是指各類項目青年最高水平比賽和城市運動會。

第十五條盟市、旗縣所屬運動隊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的經濟補償,當地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