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時間:2022-02-19 0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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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一、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浙江省生育保險暫行規定》(浙政發[2005]1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自收自支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參加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除外)或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范圍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生育保險具體業務。市財政、地稅、人事、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四、生育保險費由市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征收。

五、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六、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并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由市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生育保險基金比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計息辦法計息,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七、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職工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實施復通手術所需的費用;

(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八、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條例》的規定,向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

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依法終止、變更生育保險登記事項,應當自設立、終止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注銷或變更手續。

九、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和比例。

用人單位應當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0.5%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費用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今后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基金使用情況,由市政府適時調整。

十、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在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己按規定為其辦理生育保險申報登記手續,并連續繳費滿6個月(包括中斷后再次參保);

(二)符合國家、省、市規定條件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

十一、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以下項目: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十二、女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產假及生育津貼(即產假工資):

(一)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生產或早產的,享受9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助產手術的,分別增加15天和7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產假和生育津貼。

(二)妊娠3個月以上(含3個月)、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5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三)妊娠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3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十三、女職工生育津貼以本人生產或流產上月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為基數,由市社保經辦機構計發;女職工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以女職工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申報繳納生育保險口徑的工資)為基數計發。月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發;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發。

市社保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生育津貼,低于用人單位按國家和省其他有關規定應發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十四、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定額標準進行補償。具體補償的定額標準為:

(一)妊娠7個月及以上生產的,平產補償2000元;難產實施助產手術或多胞胎生產補償2500元;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補償3500元;

(二)妊娠3個月及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補償1200元;

(三)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產、人工流產)或患子宮外孕實施手術的,補償800元。

補償定額標準今后將根據實際情況,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人口和計生部門共同商定調整,并及時予以。

十五、職工因計劃生育施行國家、省規定的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醫療費用,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由生育基金按實支付。

十六、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手續。用人單位應在職工產后或手術后3個月內,到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職工生育保險費用支付申報表》;

(二)申領人身份證或身份證明(公安機關或其他有效證明);

(三)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發的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員需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經當地計生部門驗證);

(四)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和門診病歷、出院小結等原始資料;

(五)因計劃生育實施避孕節育和復通手術的,提供醫療費用票據、費用匯總清單、醫療證明、門診病歷、出院小結和結婚證等原始資料。

十七、市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用人單位申請職工享受待遇20個工作日內,對其享受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將職工生育保險待遇一次性撥付給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并由用人單位發給職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十八、用人單位或者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市社保經辦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追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市社保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追回損失,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醫療機構弄虛作假,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衛生部門追究醫療機構和當事人的相應責任。

二十一、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生育保險及未為職工履行繳費義務連續滿6個月(中斷后再次參保)期間,其職工發生的生育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二十二、市社保經辦機構開展職工生育保險所需人員編制由市人事(編制)部門適當增配;所需經費由市財政部門預算核撥。

二十三、國家機關和未列入本辦法參保范圍的其他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發生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其中:國家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上述費用,由單位代為支付,年終一次性向市財政部門按實結報;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上述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

二十四、本辦法自*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解釋。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