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21 0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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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臨時建設,是指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搭建、臨時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棚廈、管線及其他設施。臨時用地,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況需要臨時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第三條凡在本省設市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臨時用地、進行臨時建設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批準的內容進行建設。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六條經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臨時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交納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保證金。

規劃保證金在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交納。

規劃保證金的具體收取標準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臨時用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領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3個月內,未進行建設或使用土地的,其規劃許可證和用地批準文件自行失效,已交納的規劃保證金如數退還。

第九條臨時建設、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在使用期滿30日前,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十條臨時建設、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后,使用單位和個人應在30日內自行拆除、清場,并到原批準機關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一條臨時建設、臨時用地如遇國家建設需要,使用單位和個人應及時拆除、退地。

第十二條臨時建設、臨時用地按期拆除、清場退地的,其規劃保證金如數退還。

第十三條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得作為房屋確權的依據。第十四條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不得買賣、交換、出租、轉讓,贈與或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在臨時用地上,不得建設永久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十五條臨時建設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拆除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規劃保證金用于拆除臨時建設等的各項費用。臨時用地逾期不退出的,按城市規劃對違法用地的有關規定處理,其規劃保證金用于清場退地等的各項費用。

第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臨時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違法建設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城市規劃法》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在建制鎮規劃區范圍內進行臨時建設、臨時用地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