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成果推廣計劃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27 11:20:00

導語:林業成果推廣計劃管理辦法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林業成果推廣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速林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保障國家林業局科技成果推廣計劃的順利實施,依據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計劃是一項促進林業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創新,為實施“科教興林”基本方針和林業可持續發展戰略而實施的國家林業局重點林業科技計劃。其宗旨是根據林業生產建設對科技成果的迫切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將大批先進、成熟、適用的科技成果,通過建立試驗示范點、開展技術培訓等多種形式,在林業生產中大面積地推廣應用,以提高林業生產建設質量,促進林業又快又好發展。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計劃的實施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各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和國家林業局有關直屬單位的科技推廣管理機構,負責本地方、本單位推廣計劃項目的申報、組織實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四條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機構根據林業生態建設和產業建設的技術需求,每年《國家林業局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計劃項目年度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各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有關直屬單位,根據《指南》要求,組織本地方、本單位推廣計劃項目的申報。

第六條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報項目所依托的技術成果必須已通過鑒定或驗收(或評審),其技術成熟、適用、應用范圍廣,輻射力強,成果無權屬異議。

(二)申報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先進,有助于帶動和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有利于提升林業生態建設與產業建設中的技術水平,對社會、環境、資源沒有危害。

(三)申報單位必須是從事林業科技推廣、科學研究、生產的機構,并且具備實施項目所需的技術基礎條件。

第七條申報項目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國家林業局科技成果推廣計劃項目申報書》(見附1)。

(二)所應用技術成果的《科技成果鑒定(驗收)證書》,或其他相應的評價材料(如評估報告、專利證書、法定的專門機構出具的審查報告或證明、測試分析報告等)。

(三)其他相關文件(如各類許可證、準產證及有關必須取得的證書等)。

上述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引用文獻資料等必須說明來源,材料、文件必須打印、裝訂整齊,符合檔案部門的要求。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各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和國家林業局有關直屬單位作為組織項目申報的單位,負責對本地方、本單位項目進行初步審查,并以廳(局)級正式文件將項目上報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機構。

第九條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對各地方、各單位按照《指南》要求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經評審通過的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同時提出林業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項目年度計劃。由委托單位(甲方)、保證單位(乙方)和承擔單位(丙方)三方共同簽訂《林業科學技術推廣計劃項目合同》(見附2),其中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機構為項目委托單位(甲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各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和國家林業局有關直屬單位為項目保證單位(乙方)。

第四章項目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為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機構對項目實行跟蹤監督和管理。項目承擔單位要自覺接受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并在每年年終將項目進展情況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各項目保證單位要定期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報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機構。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項目實施任務、地點、規模和技術指標等合同內容,確需變更或調整的,由項目保證單位審查后向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審核批復。

第十二條項目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對項目造成較大影響的,項目保證單位要及時取證并書面報告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機構,由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機構做出中止或撤項的決定。

第五章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實施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計劃項目的經費由國家財政撥款以及地方配套或項目承擔單位自籌。

第十四條項目經費實行??顚S茫瑖邑斦芸钪饕糜谂c項目有關的試驗費、檢測費、儀器設備費、勞務費、差旅費、資料信息費、會議費、培訓費等。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擠占、截留、滯留、挪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改變項目經費支出方向。

第十五條對挪用、擠占、截留、改變資金用途等違反有關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單位,將停止項目實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同時,對于違規使用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取消其下一年度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計劃項目申報資格。

第六章項目驗收

第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丙方)必須按期完成項目,并在項目完成后的三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項目保證單位要提出延期申請,待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機構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申請項目驗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國家林業局科技成果(推廣)計劃項目驗收申請表》(見附3)。

(二)項目實施總結報告。

(三)項目合同復印件。

(四)項目經費決算表。

(五)技術推廣應用的有關證明材料等。

項目承擔單位將以上材料報送項目保證單位(乙方);由項目保證單位(乙方)審核確認后,以正式公文上報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機構(甲方)。

第十八條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機構負責對項目組織驗收,或委托有關單位主持驗收。組織驗收單位或主持驗收單位聘請有關同行專家和管理人員5—7人組成驗收委員會。

第十九條項目驗收以合同規定的建設內容、考核目標和應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及批準調整后確定的內容為依據,對項目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核查和綜合評價。項目驗收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合同執行情況及評價;項目資金落實及使用情況;項目組織管理工作情況;項目取得的成果、效益、應用前景等。在推廣過程中,技術有創新,需要進行成果鑒定(評審)的項目可與項目驗收一并進行,成果鑒定(評審),按照國家有關科技項目鑒定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

第二十條驗收結論分為驗收合格和驗收不合格。對按期完成合同任務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務的項目評定為驗收合格;對沒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務,并且各項指標差距較大的項目評定為驗收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在一年內經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二次驗收仍不合格的項目將予以通報,并取消該項目承擔單位兩年內申報推廣計劃項目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驗收合格的項目,須填寫《國家林業局科技成果(推廣)計劃項目驗收證書》(見附4),報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通過項目實施獲得的成果,根據國家有關成果獎勵的規定和辦法,可以申報各類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