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勞動登記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27 0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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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勞動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覆蓋城鄉勞動者的失業登記管理制度,規范城鄉勞動者失業登記行為,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失業統計制度,根據《就業促進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以及《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的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東莞市勞動局負責全市失業登記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各鎮(街)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各村(社區)勞動服務站具體負責轄區內勞動力的失業登記和就業服務工作。

第二章失業登記對象

第三條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并且正在積極尋找工作的本市戶籍無業人員應辦理失業登記:

(一)與原工作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再就業的人員;

(二)新成長勞動力,包括尚未就業的應、歷屆大中專畢(肄)業生,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

(三)停業、破產的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

(四)未就業的農村富余勞動力;

(五)未就業的復轉軍人、退役士兵;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失業登記程序

第四條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人員持以下有效資料到戶口所在的村(社區)勞動服務站或鎮(街)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提出辦理失業登記的申請:

(一)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本人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原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判決書或仲裁書)等有關資料。

(二)新成長勞動力:本人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村(居)委會出具的無業證明。

(三)開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停業人員:本人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工商部門發給的停業證明資料。

(四)其他失業人員:本人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村(居)委會出具的無業證明。

第五條村(社區)勞動服務站或鎮(街)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受理失業登記申請后,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核實。經審核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予以辦理失業登記,并發放《就業失業手冊》(卡);同時,將登記失業人員的個人資料錄入“就業與失業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并建立個人資料檔案。

第四章公共就業服務

第六條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各鎮(街)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各村(社區)勞動服務站(以下統稱為就業服務機構),對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公共就業服務。

第七條就業服務機構向登記失業人員提供以下服務:

(一)政策咨詢、職業指導;

(二)崗位推薦、就業安置;

(三)技能培訓、創業扶持;

(四)辦理各項就業援助補貼;

(五)按照國家、本省及本市規定的相關扶持政策提供服務。

第八條就業服務機構應積極為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每月10日(遇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定為“就業服務日”,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人員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崗位推薦等服務。同時,在“就業與失業登記管理信息系統”中做好每個登記失業人員的服務記錄。

第九條對連續登記失業半年(180天)及以上的失業人員,就業服務機構應進行跟蹤服務:每三個月(90天)對登記的失業人員提供至少一次的職業指導以及至少三次的推薦就業服務,同時應在“就業與失業登記管理信息系統”中做好跟蹤服務記錄,并憑服務記錄情況審驗辦理失業人員申請延期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登記失業人員的管理

第十條登記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作退出失業登記處理,由就業服務機構注銷其失業登記。

(一)已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的;

(三)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當時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已入學、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

(七)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八)連續3個月(90天)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九)已進行就業登記的;

(十)其他經審核確認處于非失業狀態的。

第十一條對登記失業人員實行有效期限管理,每次有效期限為三個月(90天),有效期限內未實現就業、未從事個體經營或未創辦企業的,可申請延期。

第十二條申請延期的時間為有效期限之后的10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

第十三條登記失業人員的第一次(90天)及第二次(180天)申請延期,需持《就業失業手冊》(卡)到所屬的村(社區)勞動服務站或鎮(街)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延期。

第十四條已連續辦理了兩次延期的失業人員,其第三次及以后的延期申請,需到所屬的鎮(街)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

第十五條登記失業人員從第三次有效期開始的每一個有效期限內,至少參加一次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職業指導課(或講座),同時至少三次到就業服務機構尋找工作;或正在參加由就業服務機構組織的失業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包括定向項目培訓、就業見習訓練、創業培訓)。否則不予申請延期。

第十六條登記失業人員參加就業服務機構組織的失業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包括定向項目培訓、就業見習訓練、創業培訓)的期間,不計入登記失業的有效期內,培訓結束后,再合并計算。

第十七條村(社區)勞動服務站依據本實施細則對登記失業人員提出的延期申請進行審驗。

鎮(街)勞動就業服務中心依據本實施細則對登記失業人員提出的延期申請進行審驗。

經審驗屬于第十條所列任一情形,或不符合第十五條規定,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不予延期,不再列為“登記失業人員”。如該人員要求繼續進行失業登記的,應按本實施細則重新辦理,登記失業時間重新計算。

第十八條《就業失業手冊》(卡)是失業人員的失業狀況憑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租或轉借他人,違者將追究其責任。若遺失,應及時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申請補發。

第十九條原由勞動部門發放的《失業職工證》、《城鎮失業人員失業證》、《農業戶口務工人員失業證》、《失業備案表》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作廢。持有上述證件的人員可到所屬的鎮(街)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原失業證件經審驗仍有效的,失業登記時間連續計算;未經審驗的,失業登記時間重新計算。

第二十條鎮(街)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應建立和健全屬地勞動力就業檔案管理制度。失業人員進行戶口遷移時,需持相關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到其原戶籍所在地的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個人就業檔案轉出手續。有關職能部門需調閱失業人員檔案的,應持有效證明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調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