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政務公開聽證制度
時間:2022-02-27 0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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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本機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機關在作出關于勞動保障事業(yè)的重大決策、規(guī)劃及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前,經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同意,可以通過舉行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三條聽證由相關業(yè)務處室負責組織實施,并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條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記錄人、聽證陳述人、旁聽人和翻譯人。
聽證主持人、記錄人、翻譯人由本機關相關領導同志指定。聽證陳述人、旁聽人根據本制度第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
聽證陳述人可以在聽證會上進行發(fā)言。經聽證主持人同志,旁聽人也可以發(fā)言。
第五條舉行聽證,應當提前將聽證事項主要內容、聽證時間及地點、聽證陳述人與旁聽人的條件以及申請方式及途徑等向社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六條申請參加聽證的,應當在公告期內,將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及聽證參加人申請類別等向本機關申請登記。
聽證陳述人登記人數不超過十五人的,可以全部參加聽證;超過十五人的,由本機關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確定參加聽證陳述人,但人數不得少于十五人,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旁聽人登記人數不超過五十人的,可以全部參加聽證;超過五十人的,由本機關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確定,但人數不得少于五十人,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由和聽證紀律;
(二)聽證陳述人依次陳述;
(三)經聽證主持人同意,有關旁聽人員發(fā)言;
(四)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八條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由;
(二)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等;
(三)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聽證陳述人、有關旁聽人的發(fā)言內容;
(五)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九條本機關根據聽證筆錄,充分采納合理建議后,作出決定。
第十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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