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建筑管理規定
時間:2022-03-01 0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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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建設,加強對村鎮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和《中山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我市村鎮(包括火炬開發區)范圍內從事的各類建筑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房屋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
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
第三條中山市建設局是我市建筑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的建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各鎮及火炬開發區建設管理所(以下統稱鎮區建設管理所)根據市建設局的委托,負責對所在鎮區的村鎮建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鎮區建設管理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建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利用現代技術手段提高村鎮建設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筑工程交易和招標投標
第五條村鎮建筑須按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㈠5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攜帶相關資料到鎮區建設管理所辦理項目登記手續。鎮區建設管理所須在24小時內將信息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和鎮區建設管理所同時工程信息;
㈡3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攜帶相關資料到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辦理項目登記手續,也可由鎮區建設管理所代建設單位到市交易中心辦理項目登記手續,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工程信息。
第六條按規定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村鎮建設工程按以下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㈠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由鎮區建設管理所辦理審批手續,招標信息,并對招標投標全過程實行監督管理。鎮區建設管理所應于每月25日將招標投標的情況匯總上報市招標辦;
㈡3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由市招標辦辦理審批手續,并對招標投標全過程實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鎮區建設管理所必須公開辦事制度,公布已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登記的承包單位名單,并按有關規定嚴格把好承包單位的資質驗審關。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質量安全監督
第八條經市建設局委托,鎮區建設管理所可辦理本轄區一定范圍內村鎮建筑的施工許可手續。下列村鎮建筑到所在鎮區建設管理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㈠12層以下或18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物,高度30米以下的構筑物或深度不超過5米的深基坑支護工程;
㈡工程造價300萬元以下的單棟裝飾裝修工程或面積200平方米以下的玻璃幕墻工程;
㈢寬度24米以下(含人行道)的城鎮道路,單跨20米以下或總長30米以下的橋梁,直徑1.0米以下的排水管道,直徑600毫米以下的給水管道,全部的燃氣管道、氣站工程,及工程造價200萬元以下的其它市政公用項目;
㈣石岐區、東區、西區、南區三層以下且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下的私人住宅工程到各區城管辦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上述范圍以外的村鎮建筑工程項目,須到市建設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九條村鎮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施工許可證應當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施工許可證不得偽造和涂改。
第十一條鎮區建設管理所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統一到市建設局領取由建設部印制的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經市建設局委托,鎮區建設管理所可對本轄區一定范圍內的村鎮建筑工程實施質量監督。中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應加強對鎮區建設管理所的業務指導。
各鎮3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由鎮建設管理所實施質量監督,向市建設局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憑竣工驗收備案資料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各鎮3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專業工程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和鎮建設管理所共同實施質量監督,《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由鎮區建設管理所送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審核后,由市質量監督站向市建設局提交備案。
第十三條鎮區建設管理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頒布的建設工程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在建設工程施工時應當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對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和隱蔽部位進行跟蹤監督,對有關事項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書面責令質量責任單位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經市建設局委托,鎮區建設管理所可對本轄區一定范圍內的村鎮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實施監督。中山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應加強對鎮區建設管理所的業務指導。
各鎮3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由鎮建設管理所確認評分等級,并將《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報送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存檔。
各鎮3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專業工程由市安全監督站和鎮建設管理所共同實施安全監督,安全評價按《中山市建筑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評分實施辦法(暫行)》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進行施工,按預算定額向施工企業支付安全技術、防護設施、勞動保障、安全監督等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壓減。
第十六條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員,認真落實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鎮區建設管理所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市建設局委托的權限范圍行使各項職權,并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八條市建設局設立行政責任監督委員會對鎮區建設管理所的行政過錯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鎮區建設管理所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市建設局委托的各項職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其情節、損害結果等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
㈠超越市建設局委托的權限范圍辦理工程交易登記、招標投標、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手續的;
㈡依照有關規定應核發證書而不予核發或拖延核發的,不予核發而予以核發的;
㈢依照有關規定應審批而不予審批或拖延審批,不應批準而批準的;
㈣在組織或者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應當招標而不招標,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泄露標底導致招標結果顯失公平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㈤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應予處罰而不予以處罰,或者不應處罰而予以處罰的;
㈥違法對他人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㈦不依照有關法規規定的內容和程序進行行政執法,給他人造成定損害的。
第二十條追究行政過錯責任,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㈠口頭批評;
㈡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
㈢全部或部分扣發個人的年度獎金;
㈣實行離職培訓或調離原工作崗位;
㈤警告、記過、記大過;
㈥導致行政賠償的,依據有關規定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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