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案件掛牌制度
時間:2022-03-02 0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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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對大要案件的查處力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國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傳銷或變相傳銷案件;
(二)保險業不正當競爭案件;
(三)公用企業限制競爭案件;
(四)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制競爭案件;
(五)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值在50萬元以上的案件;
(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七)其他案值在100萬元以上的案件;
(八)分局辦案中遇到較大阻力的案件;
(九)涉及多個區(縣級市)的重大復雜案件;
(十)上級機關和領導布置交辦以及市局認為需要掛牌督辦的案件。
第三條凡屬于市局掛牌督辦范圍的案件,分局在決定立案后2個工作日內,由辦案機構填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案件掛牌督辦呈報表》(見附件1),經分局主管領導審批后,上報市局對口業務處。
第四條市局有關業務處對分局上報的掛牌督辦案件及時進行研究,在2個工作日內向分局辦案機構下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案件掛牌督辦通知書》(見附件2)。
第五條對群眾舉報或上級機關和領導布置交辦的案件線索,經市局研究認為需要掛牌督辦的案件,由市局有關業務處直接下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案件掛牌督辦通知書》,轉交有關分局查處。
對特急督辦案件可電話督辦,電話督辦必須由市局有關業務處負責人電話通知被督辦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案件掛牌督辦通知書》。
第六條對市局掛牌督辦案件,分局組織查辦,辦案單位要實行各級領導負責制和案件主辦人責任制。案件應當在2個月內調查完畢,形成調查終結報告上報市局對口業務處。復雜疑難案件,經分局主管領導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條市局對掛牌督辦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進行指導,對特殊督辦案件也可派督辦組指導辦案,如遇案情復雜、阻力較大等情況,督辦組經市局領導批準可直接查辦案件。
第八條對掛牌督辦的案件,辦案單位定性不準、適用法規不當、處罰不當、程序不合法的,市局有權予以糾正。
第九條本制度由市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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