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物流設施建設金管理辦法
時間:2022-03-03 0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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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進本市物流業的發展,進一步規范財政資金的管理,根據《*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物流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由市財政在本級預算中安排,從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中列支。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三條凡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取得相應的城市規劃建設手續,且具備以下條件的項目,均可申請公共物流基礎設施建設資金。
(一)納入《*市物流發展規劃》的公共物流區(物流基地,綜合物流區、專業物流區)建設項目;
(二)按照《*市物流發展規劃》遷入物流基地、綜合物流區、專業物流區的傳統倉儲企業的建設項目;
第三章資金用途
第四條支持物流基地、綜合物流區、專業物流區建設資金主要用于基礎設施建設、信息化建設、完善口岸的相關設施建設和對原有倉儲等設施的改造。
第五條支持遷入物流基地、綜合物流區、專業物流區的大型傳統倉儲企業的建設資金,主要用于信息網絡、倉儲和運輸設施的建設。
第四章資金支持方式
第六條資金支持方式:對公共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支持,原則上采取銀行貸款貼息方式安排。
第七條對于使用銀行貸款貼息的公共物流設施建設項目,以企業與銀行簽定的貸款合同書的貸款金額和銀行基礎利率為依據,市財政安排不低于50%的貸款貼息,其中:物流基地建設項目按照上述貼息標準,年度安排不高于2億元的貸款額度給予貼息資金支持;綜合物流區建設項目按照上述貼息標準,年度安排不高于1.5億元的貸款額度給予貼息資金支持;專業物流區建設項目按照上述貼息標準,年度安排不高于3000萬元的貸款額度給予貼息資金支持;遷入公共物流區的傳統倉儲企業建設項目按照上述貼息標準,年度安排不高于8000萬元的貸款額度給予貼息資金支持。自2005年起,建設期短于3年的按實際貸款期安排貼息,建設期長于3年的按3年貸款期安排貼息。
第五章資金申請、審批及撥付程序
第八條資金申請、審批及撥付程序比照《*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中第五章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執行。
第六章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市、區(縣)財政局負責對公共物流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市、區(縣)商務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對項目資金要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公共物流基礎設施建設資金。
第十一條各資金使用單位應接受同級財政、商務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審計檢查,對違反規定挪用本專項資金情況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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