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服務承諾辦法
時間:2022-03-03 0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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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全州教育為公共服務水平、服務效率和公眾滿意程度,根據省政府關于在行政機關推進服務承諾的決定和州政府的有關要求,結合《怒江州教育局工作制度》的相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服務承諾制度是指局機關根據教育工作職能要求,對服務的內容、辦事程序、辦理時限等相關具體事項,通過媒體向社會和公眾作出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違諾責任的制度。
第三條各科室應按照各自工作職能,認真清理行政審批項目和向社會提供服務項目,按規定提出行政審批項目資格要求、必備手續和要件、辦理程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和向社會提供服務項目的服務要求、服務標準,報局辦公室。經局辦公室審查、局領導審批同意后,通過局域網、互聯網向社會公開。讓公眾了解本機關的職能狀況。經常性審批事項和服務項目,在辦公區門廳以及相關科室門口設置公示牌。
第四條全局干部職工在工作應做到文明行政、熱情服務,嚴格堅持以下五項要求:
(一)遵紀守法,嚴守規章,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二)熱情服務,有問必答,有事必辦,辦事徹底。
(三)弘揚正氣,抵制歪風,勤政為民,團結奮進。
(四)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職責,提高辦事效率。
(五)堅持優先發展教育,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第五條嚴格履行省政府推動的八項工作承諾:
(一)不讓來辦事的人員在我這里受冷落;
(二)不讓工作的事項在我這里積壓延誤;
(三)不讓工作的差錯在我這里發生;
(四)不讓工作的機密在我這里泄露;
(五)不讓影響團結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現;
(六)不讓違紀違法的行為在我身上發生;
(七)不讓機關的形象因我受到影響;
(八)不讓群眾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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