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時間:2022-03-04 0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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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戶外廣告的管理,促進戶外廣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下列商業廣告:

(一)定著于建(構)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設施上,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張貼等形式的廣告;

(二)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懸掛、繪制的廣告;

(四)利用其他戶外媒體設置的廣告。

第三條戶外廣告主、戶外廣告經營者、戶外廣告者和戶外廣告監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經營、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

第四條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健康、合法,有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五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不得影響建(構)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礙交通或者影響消防通道,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第六條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規劃)、公安、交通、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置管理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工商、城建(規劃)、環保、交通、公安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必須以城市規劃為依據,并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工商、城建部門依法監督實施。

戶外廣告總體設置規劃制定以前,為適應戶外廣告的管理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的窗口地區和主干道的戶外廣告設置先行規劃。

公益廣告應當與戶外廣告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適當的場所設置一定數量的戶外廣告張貼欄,用于張貼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張貼欄啟用前應當確定日常清理、維護單位。

第十條建造用于戶外廣告的專用設施,必須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并經城建(規劃)或交通(路政)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利用經批準建造的戶外廣告專用設施戶外廣告的,或者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以外的媒體戶外廣告的,經營者或者者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工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利用戶外廣告非專用設施戶外廣告涉及城市規劃的,經營者或者者應當先向城建(規劃)部門申請規劃定點,辦理有關規劃審批手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三條利用戶外廣告非專用設施戶外廣告影響市容市貌的,或者影響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經營者或者者應當先向市容部門、公安部門或者交通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四條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經營者、者的資格和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戶外廣告的內容真實、健康、合法。

城建(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管理和監督,確保戶外廣告與城市功能、布局和城市環境相協調。

第十五條工商、城建、市容、公安等部門審批戶外廣告,必須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各審批部門在接到經營者或者者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和資料后,應當在1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逾期視為同意。

第十六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或者濫用法定的獨占地位,使其所屬或者指定的廣告經營者壟斷或者變相壟斷某一領域的戶外廣告經營,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經營者。

第十七條市政等社會公共場地、設施用作戶外廣告媒體的,應當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選擇確定戶外廣告經營者。使用權轉讓的收入必須全部用于市政等公共場地、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戶外廣告經營者收取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規定以外的費用。

戶外廣告場地費、建筑物占用費的收取標準,當事人在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控制幅度內可以自行商定。

第三章設置準則

第十九條設置戶外廣告必須符合設置規劃的規定,按照批準的內容、形式、規格、地點和時限位置,不得擅自改變。

戶外廣告必須標明批準文號、設置者、使用期。

第二十條核定在統一設置的張貼欄上的戶外廣告,保留期限不得超過15日。在核定的保留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撕毀或者覆蓋。

嚴禁在戶外廣告張貼欄以外的市政公共設施、郵電通訊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城市社區圍墻以及居民住宅樓等設施和場所涂寫、張貼戶外廣告。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書寫應當規范準確。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安裝牢固,保持完整、美觀,并負責保潔和維護。

第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應當不斷提高設計、制作水平。

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制作戶外廣告。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媒體空置時,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代之以公益廣告。戶外廣告框架,支撐物和其他附屬設施臨時空置有礙觀瞻的,應當予以裝飾或遮掩,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第二十四條戶外廣告使用期滿,設置者應當自行拆除,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批準使用期滿之前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覆蓋和拆除。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2個月通知廣告經營者或者者。經營者或者者應當在規定限期內拆除,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六條下列場所和設施,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

(二)車站站牌、街道路標;

(三)國家機關以及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四)法律、法規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和范圍。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建造戶外廣告專用設施的,或者建造的戶外廣告專用設施不符合批準內容的,由建設(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依法應當經過規劃前置審批而未經審批,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或者不按批準的規劃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建設(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無《戶外廣告登記證》擅自戶外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三十條戶外廣告的內容違反《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亂涂寫、亂張貼戶外廣告的,由市容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并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清除的,由涂寫、張貼者承擔清除費用。經處罰后再次亂涂寫、亂張貼戶外廣告,嚴重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妨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市容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

設置的戶外廣告嚴重損害市容市貌的,由市容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濫用行政權力或者法定的獨占地位,妨害戶外廣告經營者公平競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江蘇省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由于設置者的過錯,導致戶外廣告或者戶外廣告專用設施墜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損害的,設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因戶外廣告審查、審批部門的違法審查、審批,致使戶外廣告被拆除,并造成經濟損失的,有關審查、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賠償。

戶外廣告審查、審批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循私舞弊、貪污受賄和失職、瀆職的,由所屬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戶外廣告主、戶外廣告經營者、戶外廣告者對戶外廣告政府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