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局秸稈能源化利用辦法
時間:2022-03-09 0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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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意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支持秸稈能源化利用。為規范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秸稈包括水稻、小麥、玉米、豆類、油料、棉花、薯類等農作物秸稈以及農產品初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剩余物。
第三條補助資金實行公開、透明原則,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支持對象和方式
第四條支持對象為從事秸稈成型燃料、秸稈氣化、秸稈干餾等秸稈能源化生產的企業。
對企業秸稈能源化利用項目中屬于并網發電的部分,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規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給予專項補助。
第五條補助資金主要采取綜合性補助方式,支持企業收集秸稈、生產秸稈能源產品并向市場推廣。
第三章支持條件
第六條申請補助資金的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資本金在1000萬元以上。
(二)企業秸稈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區秸稈綜合利用規劃。
(三)企業年消耗秸稈量在1萬噸以上(含1萬噸)。
(四)企業秸稈能源產品已實現銷售并擁有穩定的用戶。
第四章補助標準
第七條對符合支持條件的企業,根據企業每年實際銷售秸稈能源產品的種類、數量折算消耗的秸稈種類和數量,中央財政按一定標準給予綜合性補助。
第五章資金申報和下達
第八條企業在申報時,應按要求填報秸稈能源化利用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及申請表(格式見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秸稈收購情況,包括:收購秸稈的品種、數量、價格及水分含量等有關憑證。
(二)秸桿能源產品產銷情況,包括:各類產品產量、銷量及銷售價格等,并提供銷售發票等憑證。
(三)秸稈能源產品質量及檢測報告。
(四)與用戶簽訂的秸桿能源產品長期供應協議。
(五)單位產品能耗、環保、安全等有關材料。
第九條申報企業按屬地原則將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報所在地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組織檢查、核實并匯總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報財政部。
第十條財政部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定補助金額,并按規定下達預算、撥付補助資金。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財政部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等單位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實地抽查,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財政補助資金的企業,將扣回補助資金,并取消企業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資格;對申報材料問題較多、監督檢查不力的地區,將暫停該地區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資格。
第十二條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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