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執業注冊管理程序
時間:2022-03-12 1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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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護士條例》和《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做好全省護士執業注冊工作,制定本管理程序。
一、執業注冊對象
護士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并經執業注冊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并獲得有效注冊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一)首次注冊對象: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具備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相關條件。
(二)延續注冊對象:在我省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申請辦理延續注冊。
(三)變更注冊對象: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辦理變更注冊。
(四)重新注冊對象: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
二、執業注冊申請時限
護士申請執業注冊,應當自通過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講。沒有在3年內講申請的,除需提交首次注冊申請材料外,還應當在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
三、執業注冊程序
(一)擬在本省范圍內執業的護士應當向省衛生廳講執業注冊申請(包括護士執業注冊申請、變更執業地點申請、延續執業申請)。
(二)向省衛生廳講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由本人講申請,將申請表和有關資料遞交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由醫療衛生機構交所在地縣(區、市)衛生局,由縣(區、市)衛生局交所在地地級以上市衛生局轉送省衛生廳。
(三)省直、部屬院校附屬醫院及省直、廳直醫療單位護士的執業注冊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集體向省衛生廳講申請。
四、執業注冊條件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無精神病史,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五、需提交材料
申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五)擬聘用單位所在地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100張床位以上的一級綜合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原件;
(六)身份證格式的相片兩張;
(七)逾期申請注冊的,應提交在我省二級以上教學、綜合醫療機構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上述復印材料統一用A4紙,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須按上述編號順序裝訂成冊,并放入“*省護士注冊材料檔案袋”內,以方便集中審核及歸檔。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擬聘用單位所在地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100張床位以上的一級綜合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原件。
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六、已經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執業注冊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取得護士執業證書或者護理專業技術職稱、從事護理活動的人員,經省衛生廳審核合格的,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向省衛生廳集體換領護士執業證書。
(二)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人員,符合《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護士的執業注冊管理適用本規定。
七、其他
(一)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醫療衛生機構聘用護士,不得有《護士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三)申請人或醫療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縣(區、市)和地級以上市衛生局應當向省衛生廳予以說明;情況屬實的,省衛生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注冊,并給予警告;已經注冊的,撤銷注冊。
(四)申請人、衛生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護士執業注冊工作中有違反行政許可法行為的,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處理。
(五)省衛生廳將根據本規定制定《*省護士執業注冊工作指南》下發全省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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