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提案委員會制度

時間:2022-03-16 0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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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提案委員會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政協*省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和《政協*省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提案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提案委員會是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組織委員就提案工作開展經常性活動的工作機構。

第二章工作任務

第三條提案委員會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要求,貫徹執行政協*省委員會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和主席會議提出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條提案委員會的基本工作任務:

(一)依照提案工作條例的規定,組織征集提案;對收到的提案審查立案,確定承辦單位。

(二)配合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做好提案交辦工作。

(三)采取多種形式,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推動承辦單位認真辦理、落實。對提案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四)對提案進行綜合分析,采取多種形式向中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重要意見和建議。

(五)組織提案工作的宣傳報道。

(六)承辦省政協常委會議、主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五條提案委員會工作由省政協副主席分管,副秘書長分工負責聯系,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專職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條提案委員會根據省政協常委會議和主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提案委員會每年應向省政協主席會議、常委會議、全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和提案工作情況。

第八條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

第九條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文件,一般的由委員會主任或專職副主任審定并簽發;重要的由委員會全體會議或主任會議審議,必要時提請省政協主席會議或常委會議審議。委員會文件需以政協*省委員會或辦公廳名義發出的,按規定辦文程序辦理。

第十條提案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重點提案初選方案,經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提請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報請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閱批和省政協主席、副主席領銜督辦。

第十一條提案委員會的各種活動,應遵循民主協商、平等議事的精神;需對工作作出決定時,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辦理。

第十二條提案委員會副主任應主動承擔委員會有關重要工作。

第十三條提案委員會委員應積極參加本委員會會議和各項活動。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自覺地遵守《*省政協關于加強委員自身建設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十四條適時舉行提案協商辦理座談會,邀請中共*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組織提案人與承辦單位面對面溝通辦理意見,促進提案辦理落實。

第十五條適時召開委員專題座談會,并形成書面報告。

第十六條適時組織委員就提案反映比較集中、有關我省改革和各項建設事業發展的重要問題、社會普遍關注的民生問題,開展視察和調研活動。

第十七條適時開展提案辦理情況跟蹤督辦和回頭看活動。

第十八條加強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交流情況,密切配合,協調工作。

第十九條加強與省各派、有關人民團體的聯系,聽取意見,交流情況。

第二十條加強與市縣(市、區)政協的聯系,了解情況,指導工作。

第二十一條加強與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系,自覺接受工作指導;加強與外省(市、區)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系,互通信息,交流工作。

第二十二條加強提案工作調查研究,探索提案工作規律,總結提案工作經驗,創新提案工作方式方法,推進提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

第四章辦事機構

第二十三條提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委員會主任或專職副主任領導下,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辦公室職責:

1、負責辦理委員會日常具體工作;

2、為委員會開展活動做好組織、聯系、協調等各項服務工作;

3、報告提案征集情況和辦理情況,負責起草提案審查報告、工作情況報告和其他文稿;

4、做好委員會文書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5、承辦省政協機關領導和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