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秘書長會議制度
時間:2022-03-16 0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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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省委員會秘書長會議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秘書長會議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為人民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服務。
第三條秘書長會議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在主席會議領導下進行工作。秘書長會議由秘書長主持。
第四條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參加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集體領導,主持政協*省委員會機關的全面工作。駐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和副主任協助秘書長負責分管機關有關方面的工作。不駐會副秘書長參加秘書長會議的集體領導,并負責聯系各自的黨派、團體,溝通情況。
第五條秘書長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學習統一戰線、人民政協的理論和政策,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
(二)研究政協*省委員會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委員專題座談會、界別活動、專門委員會人選等的安排意見;
(三)對參加政協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各人民團體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協商討論,向主席會議、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協助主席、副主席組織實施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的決議;
(五)審議提交主席會議的各項文件;
(六)協調安排省政協各組成單位共同參與的有關活動;
(七)調查研究省各級政協的工作經驗和共同存在的問題,就加強和改進政協工作,向主席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
(八)加強同省直機關、各派、人民團體和市、縣(市、區)政協的聯系與協作;
(九)完成主席、副主席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秘書長會議一般按期舉行。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集。會議的日期、議題由秘書長決定。
第七條根據需要可請本會有關方面負責同志列席。
第八條秘書長會議協商討論問題,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種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除臨時召集的會議外,秘書長會議的議題一般應當提前通知。與會人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對討論的議題提出意見。
第十條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秘書長辦公會議由秘書長或秘書長委托的副秘書長召集并主持,駐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的日期、議題由秘書長決定。
第十一條秘書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有關文件,研究辦理主席、副主席交辦的工作事項,協調和處理機關各部門的工作關系,討論和決定機關日常性工作。
第十二條秘書長會議和秘書長辦公會議均須作記錄,并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十三條本規則經主席會議審議批準后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