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文書規范

時間:2022-03-16 0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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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文書規范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提高司法鑒定文書的質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司法鑒定文書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和判斷后出具的記錄和反映司法鑒定過程和司法鑒定意見的書面載體。

第三條司法鑒定文書分為司法鑒定意見書和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

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鑒別后出具的記錄司法鑒定人專業判斷意見的文書,一般包括標題、編號、基本情況、檢案摘要、檢驗過程、分析說明、鑒定意見、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內容。

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出具的客觀反映司法鑒定人的檢驗過程和檢驗結果的文書,一般包括標題、編號、基本情況、檢案摘要、檢驗過程、檢驗結果、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內容。

第四條司法鑒定文書應當由進行鑒定的司法鑒定人按照本規范的要求制作。

第五條司法鑒定文書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組成。

第六條司法鑒定文書的封面應當寫明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司法鑒定文書的類別和司法鑒定許可證號;封二應當寫明聲明、司法鑒定機構的地址和聯系電話。

第七條司法鑒定文書正文應當符合下列規范和要求:

(一)標題:寫明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和委托鑒定事項;

(二)編號:寫明司法鑒定機構縮略名、年份、專業縮略語、文書性質縮略語及序號;

(三)基本情況:寫明委托人、委托鑒定事項、受理日期、鑒定材料、鑒定日期、鑒定地點、在場人員、被鑒定人等內容。

鑒定材料應當客觀寫明委托人提供的與委托鑒定事項有關的檢材和鑒定資料的簡要情況,并注明鑒定材料的出處;

(四)檢案摘要:寫明委托鑒定事項涉及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檢驗過程:寫明鑒定的實施過程和科學依據,包括檢材處理、鑒定程序、所用技術方法、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內容;

(六)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

(七)分析說明:寫明根據鑒定材料和檢驗結果形成鑒定意見的分析、鑒別和判斷的過程。引用的資料應當注明出處;

(八)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

(九)落款: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寫明司法鑒定人的執業證號,同時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并注明文書制作日期等;

(十)附注:對司法鑒定文書中需要解釋的內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說明。

司法鑒定文書正文可以根據不同鑒定類別和專業特點作相應調整。

第八條司法鑒定文書附件應當包括與鑒定意見、檢驗報告有關的關鍵圖表、照片等以及有關音像資料、參考文獻等的目錄。附件是司法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應當附在司法鑒定文書的正文之后。

第九條司法鑒定文書的語言表述應當符合下列規范和要求:

(一)使用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通用專業術語規范和法律規范的用語;

(二)使用國家標準計量單位和符號;

(三)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應當符合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范;

(四)文字精練,用詞準確,語句通順,描述客觀、清晰。

第十條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制作;

(二)在正文每頁頁眉的右上角注明正文共幾頁,同時注明本頁是第幾頁;

(三)落款應當與正文同頁,不得使用“此頁無正文”字樣;

(四)不得有涂改。

司法鑒定文書制作一般應當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執,一份由本機構存檔。

第十一條司法鑒定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司法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司法鑒定文書經過復核的,復核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機構內部復核單上簽名。

第十二條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同時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紅印和鋼印兩種印模。司法鑒定文書正文標題下方編號處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鋼印;司法鑒定文書各頁之間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紅印,作為騎縫章;司法鑒定文書制作日期處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紅印。

第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紅印和鋼印為圓形,制作規格應當為直徑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鑒定機構名稱,自左而右環行;五角星下方刊司法鑒定專用章字樣,自左而右橫排。

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紅印和鋼印印文中的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紅印和鋼印印文應當并列刊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自左而右環行。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人印章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應當經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啟用。

本規范施行前,司法鑒定人使用的印章和司法鑒定機構使用的司法鑒定專用章規格、式樣、文字、字體符合本規范規定的,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可以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