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制度

時間:2022-03-19 0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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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制度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促進各級國稅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認真履行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所承擔的領導責任,進一步加強全省國稅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各項稅收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省國稅系統基層分局以上單位均要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按照“分級管理,下管一級;一把手負總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進行考核監督。

第三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將責任范圍、責任內容、責任考核、責任追究加以約定。各單位根據《規定》和實際情況,適時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結合年度考核,視情組織簽訂廉政責任書。

第四條廉政責任考核的內容

對各級國稅機關領導班子的責任考核內容為:

(一)所在單位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并堅持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紀檢監察部門組織協調,群眾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做到一把手負總責,誰主管誰負責。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其他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二)堅決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經濟工作紀律和群眾工作紀律,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落實各項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黨員干部學習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法規、制度,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廉政勤政教育和稅務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所屬人員執紀執法水平。

(四)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常抓不懈,堅持標本兼治,糾建并舉,完善管理監督機制,行風建設和民主評議行風工作扎實有效。

(五)重視信訪和案件查辦工作,嚴肅查處稅務人員違法違紀案件,杜絕瞞案不報、有案不查的現象,年終違法違紀案件查結率達到85%以上,上級要求報結果信訪、案件的查報率達到100%。

(六)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落實責任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每年不少于兩次聽取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匯報。

(七)重視紀檢監察隊伍建設,切實加強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積極支持紀檢監察部門履行職責。

對各級國稅機關的黨組書記、局長的責任考核內容為:

(一)每年組織召開1至2次會議,根據班子成員的分工,分解上級部屬的黨風廉政任務,并聽取班子成員分管范圍內和自身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匯報,研究部署貫徹意見。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要親自抓。

(二)對領導班子其它成員要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批評教育,督促改正。

(三)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廉政準則》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嚴于律己,率先垂范,并切實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

(四)支持紀檢監察部門履行職責,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堅持領導辦案責任制,遇有大案要案,要親自指揮并組織力量及時查處。

(五)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對各級國稅機關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的責任考核內容:

(一)按照分工,協助黨組書記、局長抓好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在局黨組的統一安排下,具體部署,并負責督促、檢查、落實。

(二)定期分析、研究分管單位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管好分管單位和部門的領導干部,有針對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和制度,發現問題及時批評教育,及時作出處理。

(三)帶頭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監

督,認真落實禮品登記、收入申報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主動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

(四)支持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分管單位和部門的違法違紀問題,做好分管范圍內的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五)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分析和解決分管單位和部門在廉政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工作經驗,培養樹立廉政勤政典型。

對各級國稅機關職能部門的領導干部的責任考核內容:

(一)組織本部門干部、職工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法律、制度,加強廉政勤政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廉政意識和法制意識,防止違法違紀案件的發生。

(二)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認真部署和檢查黨風廉政建設任務,建立健全有關工作制度,采取積極措施,落實上級和有關部門的部署和要求。

(三)監督檢查所屬干部職工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和稅收政策情況,及時解決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四)帶頭遵守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自覺接受組織和監督。

(五)積極支持和配合紀檢監察部門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對各級國稅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的責任考核內容為:

(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結合本系統的情況和特點,研究提出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意見和建議,經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研究并報局黨組審定后,積極組織實施。

(二)在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的日常工作,并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定期向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和局黨組匯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開展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重大情況隨時報告。

(四)認真組織系統內的黨風廉政教育,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注意發現和研究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并及時寫出報告。

(五)負責信訪案件查處的組織、領導、協調以及執法執紀工作,做到公正、準確、及時。

第五條各級局黨組負責領導本機關、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負責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制定、監督落實、考核和責任追究等日常工作。

第六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每年進行一次,結合國稅系統目標管理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公務員年度考核一并進行。必要時可結合領導班子調整和干部離任審計組織專項考核。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的原則,采取個人自查與民主評議、組織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七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要事前制定嚴格的標準和辦法,提出具體的考核方案。考核工作結束后,要寫出考核報告,對存在的問題要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黨組審批后,及時向被考核單位反饋。

第八條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情況要作為年終工作總結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專題民主生活會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進行檢查和匯報,對存在的問題切實加以整改。

第九條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結果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并作為干部晉職、晉級、評選先進和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作為干部爭先創優的重要條件。

第十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情況每年通報一次,對執行嚴格、成績顯著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給予表彰;對落實不力的提出批評和建議,并限期改正;對違反規定不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領導干部,要追究其責任;構成違法違紀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