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獎勵制度
時間:2022-03-23 04:46:00
導語: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獎勵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鼓勵和支持本省企業積極爭創中國名牌產品,全面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和技術創新能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專項獎勵資金(以下稱獎勵資金)由省財政專項撥款,用于獎勵本省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生產企業。
獎勵工作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省財政廳共同組織實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名牌戰略的組織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獎勵資金的撥付、監督管理。
第三條獎勵資金的申報和使用,遵循公開、公正和企業直接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本省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生產企業名錄,以國家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公告為準。
中國名牌產品的申報工作,按照國家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開展。
第五條對同一種產品首次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生產企業,省人民政府獎勵30萬元。
獎勵資金的使用按照1:1:1的原則,用于名牌產品的宣傳、企業技術創新和改造以及獎勵創牌工作先進個人。
第六條企業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后,應當填報獎勵資金申報表,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省財政廳按照獎勵標準將獎勵資金直接劃撥至生產企業。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獎勵資金的使用范圍,及時擬定使用計劃,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企業應當建立獎勵資金使用檔案,載明獲獎人員名單及數額、宣傳經費、企業技術創新和改造經費的支出明細,并將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財務決算報表及獎勵資金使用電子檔案資料報省財政廳、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八條獎勵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企業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建立獎勵資金使用檔案,對企業違反規定使用獎勵資金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請省財政廳追回獎勵資金。
第十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名牌產品稱號的生產企業的獎勵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自主創新產品采購管理制度
- 下一篇:實施技術標準發展戰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