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報設施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5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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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道、各企業警報設置單位:
為了規范本區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與管理,貫徹落實警備區司令部和市民防辦公室聯合制定下發的《市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現結合本區防空警報建設的實際,提出如下辦法:
一、加強組織管理
加強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范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行為,對于發揮防空警報設施戰時防空、平時防災的作用,對于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人民防空法》以“國家保障”行為加以明確。為此,各級要依法組織本行政區域防空警報設施的管理。作為區防空警報設施管理部門的區民防辦公室,負責所在行政轄區內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維護、拆除以及信號發放的管理;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防空警報設施養護管理的組織實施,要按級負責,抓好落實。
區民防辦將視情每年組織對防空警報設施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在檢查范圍內進行通報。防空警報設施建設、防空警報維護經費要依法列入本級、本單位年度預算。
一般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費按“三個一點”的精神由三級分擔;年度維護匯費按照防空警報設施造價的5—7%比例列入名單。經預算,??顚S?。
二、加強建設管理
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總體上依據市民防辦制定的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實施,區民防辦相應負責制定本區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
區防空警報設施規劃原則上每五年修訂一次,當年的年度實施計劃(含原址重建和易地新建)每年安排一次。各鎮、街道、各企業重點目標單位要按照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確定的防空警報設施設置點抓好落實。
防空警報設施規劃設置點建筑物的所有者,應當在該建筑物頂層預留(或者提供)不少于10平方米的防空警報設施專用房,并在接到建設任務書30日內制訂配合民防部門施工的計劃。
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由市區兩級民防辦負責組織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在限期內改正。
三、加強維護管理
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分為維修與養護。
維修由區民防辦通信站負責或委托專業單位依照標準組織施行,區民防辦與各鎮、街道、各企業警報設施設置單位簽訂防空警報設施養護責任書。各鎮、街道應當組織防空警報設施設置單位具體實施防空警報設施養護工作,并建立防空警報設施維護檔案。
養護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㈠工作電源與警報器的電源電壓、相數相符;
㈡電源線路不應老化、接線盒內壓線螺帽不應有松動或燒傷痕跡;
㈢設備的接地裝置正確可靠;
㈣電動警報器葉輪轉向正確、轉動靈活,間隙均勻、不應有磨擦現象;電聲警報器喇叭接線正負極正確、壓線螺帽不應有松動、電聲警報器每路輸出陰抗與產出指標相符;
㈤警報器的支架和終端控制箱不應生銹、結構件的固定螺帽不應松動;
㈥電動警報器的三相繞組絕緣保持良好,繞組對地絕緣電阻不得低于0.5兆歐。
四、加強拆除管理
防空警報設施不得擅自拆除。確因建筑物改造或者市政動遷需要拆除防空警報設施的,應向所在地的區民防辦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防空警報設施的拆除分為原址重建的拆除和易地新建的拆除。屬于原址重建的拆除,由區民防辦審批,報市民防辦備案。屬于易地新建的拆除,由市民防辦審批。
屬于原址重建的經費由拆除單位負責;屬于易地新建的,拆除單位應補償易地新建的全部費用。
五、加強信號發放管理
戰時防空警報信號的發放權屬市人民防空指揮部;平時重大災害和組織演練的防災警報信號發放權歸屬市人民政府;未經批準同意,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擅自發放防空警報信號。防空警報安裝試機,一般控制在3秒鐘之內,并且事先由設置單位告知四鄰免受影響。
各鎮、街道和防空警報設施設置單位接到市和區發放警報信號的指令后,必須按規定作好發放準備,及時發放警報信號,不得延誤。
六、依法保障管理
根據《市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對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由市或區民防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對擅自拆除防空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由市或區民防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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