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客運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6 08: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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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乘客安全,規范本市客運市場秩序,制止車輛非法客運行為,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各類機動車、非機動車非法客運的查處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車輛非法客運查處的管理;浦東新區、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南匯、奉賢、青浦、崇明等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區、縣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車輛非法客運查處的管理。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統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轄區范圍內車輛非法客運的監督檢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法客運的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禁止行為)
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動力裝置的人力三輪非機動車加裝動力裝置;
(二)無牌、無證車輛上路行駛;
(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車輛非法載人;
(四)三輪非機動車非法加裝座位等客運設施;
(五)非營業性客運的汽車安裝客運營運設施或者標識;
(六)各類機動車、非機動車非法客運。
第五條(監督檢查)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非法客運和非法客運的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對機場、碼頭、火車站、公共交通樞紐站、軌道交通站點等主要交通集散地,應當加大對車輛非法客運的查處力度。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管理部門的檢查,并提供相關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條(暫扣車輛的處理)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對非法客運的車輛予以暫扣,并通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
被暫扣的車輛達到報廢條件的,依法予以報廢。
按期接受處理并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歸還暫扣車輛;逾期不接受處理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公告后,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將暫扣車輛依法予以拍賣,拍賣所得扣除拍賣費用、車輛停放費用、罰款數額后尚有余款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
第七條(證據采集)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查處車輛非法客運時,現場應當有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并收集相應的證據。下列資料可以作為認定車輛非法
客運的證據:
(一)現場筆錄;
(二)現場錄音、錄像;
(三)其他證明車輛非法客運的證據。
第八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無動力裝置的人力三輪非機動車加裝動力裝置、無牌或者無證車輛上路行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非法載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涉及車輛非法客運的,移送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三輪非機動車非法加裝座位等客運設施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五項規定,非營業性客運的汽車安裝客運營運設施或者標識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六項規定,非營業性客運的汽車非法客運的,按照《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條例》、《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摩托車和非機動車非法客運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檢查,收集有關證據后,將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管理部門,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罰的,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交通行政執法機構進行處罰。
第九條(案件移送)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處車輛非法客運時,發現有違反稅務、環保、規費收繳、道路交通安全、客運經營等有關規定的行為,但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管理部門,由相關管理部門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條(妨礙公務的處理)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在查處車輛非法客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圍堵、傷害執法人員的;
(二)搶奪暫扣的非法客運車輛的;
(三)暴力破壞執法設施、執法車輛的;
(四)其他暴力抗拒執法的。
第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