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項目經理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6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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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項目經理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房屋拆遷項目的管理,規范房屋拆遷行為,實行房屋拆遷基地項目經理負責制,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項目經理概念)

本暫行辦法中所稱的房屋拆遷項目經理是指由房屋拆遷公司任命,在本市房屋拆遷中進行基地管理工作的負責人。

第三條(業務培訓)

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對項目經理進行培訓,對考核合格的發給《市房地資源行業崗位水平證書(房屋拆遷項目經理)》(簡稱水平證書)。

參加項目經理培訓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作風正派、無不良行為的記錄;

二、取得拆遷人員崗位證書二年以上的;

三、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學歷的;

四、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第四條(項目經理上崗)

拆遷單位接受房屋拆遷委托后,應任命已取得《水平證書》的人員為房屋拆遷的項目經理,并將任命情況報區縣房地局備案,在“五項制度”公示欄內公示。

第五條(項目經理工作職責)

項目經理在房屋拆遷項目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被拆遷對象進行補償安置;

二、具體落實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應予以公開的事項;

三、負責對工作人員進行管理,規范工作人員的工作行為;

四、規范簽訂和及時送達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按照規定履行協議;

五、做好被拆遷對象的來信來訪接待工作;

六、建立房屋拆遷檔案的基礎工作;

七、保持基地辦公場所的環境整潔;

八、做好與拆遷人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九、接受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日常管理)

拆遷公司應對項目經理加強日常管理,年終要進行考核,并以此作為獎懲的依據;

區縣房地局根據情況對項目經理進行復訓,并抽查項目經理的工作情況。抽查情況可反饋給拆遷公司作為獎懲的依據。

第七條(違規處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應撤銷項目經理任命,市房地資源局注銷《水平證書》:

一、項目經理本人或教唆他人有斷水、斷電、斷煤氣、斷通訊等行為的;

二、上崗人員有斷水、斷電、斷煤氣、斷通訊等行為,不勸阻的或知情后不處理的;

三、項目經理本人有打人、罵人等行為的;

四、上崗人員有打人、罵人等行為,不勸阻的或知情后不處理的;

五、未經協議、強制拆遷而拆除房屋的;

六、發生重大、惡性事件的;

七、欺騙被拆遷居民造成后果的;

八、市拆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注銷《水平證書》的其他行為。

注銷《水平證書》,應由區縣拆遷主管部門調查核實情況后,報市房地資源局審核后作出。

第八條(施行日期)

本暫行辦法自年7月10日起在新設立的房屋拆遷基地施行。此前的房屋拆遷基地視情況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