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參展者登記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7 08:36:00

導語:官方參展者登記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官方參展者登記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年會官方參展者在展館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的官方參展者在展館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官方參展者是指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邀請參加會的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外國城市的代表團。

第四條官方參展者可以在各自的展館內從事場館建設、開設餐廳和銷售商品(以下簡稱“經營活動”)。

官方參展者在展館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經會事務協調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注冊。

官方參展者經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官方參展者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官方參展者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營業期限。

名稱是指官方參展者所在展館的名稱。

營業場所是指官方參展者從事經營活動所在場館的地址。

負責人是指展館總代表。

經營范圍是指官方參展者從事經營活動的范圍,官方參展者不得超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營業期限是指官方參展者從事經營活動的期限。

第六條官方參展者申請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展館總代表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參展合同;

(四)官方參展者所屬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城市或其授權部門出具的展館總代表的任職文件以及總代表的身份證明;

(五)經營活動項目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其它有關文件。

第七條申請文件、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受理官方參展者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官方參展者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參照本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官方參展者的營業期限屆滿,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條官方參展者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展館總代表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海關、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四)《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官方參展者申請辦理登記注冊的,應當按照《企業注冊登記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范圍的規定》等相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二條外國(地區)企業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參展者在展館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