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工作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9 0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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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工作管理制度

委系統各單位、機關各部門: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行政效能,促進行政機關的職能轉變和依法行政,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實施行政許可的原則

(一)堅持統一規范,分工辦理的原則,規范行政行為,提高工作效能。

(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法行政,切實維護群眾利益。

(三)堅持以人為本,便民高效的原則,積極改進機關工作,努力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條: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是我區的建設、市政、公路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在上述管理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是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定行政機關。

區公路管理署在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是行政許可的法定授權組織。

第三條:行政許可受理窗口和辦理機構

區建委所設立的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根據其行政主管的范圍分別受理公路、市政、建筑管理和燃氣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區公路署、市政署、建管所和公用事業所分別是上述行政許可的具體辦理機構。

行政許可實施工作在委的直接領導下進行,具體管理由協調科負責。

第四條:行政許可受理窗口的主要職責

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是對外代表區建委實施行政許可的窗口,在行政許可辦理機構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咨詢解答,接收材料和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二)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程序性審查;

(三)對簡單的行政許可事項,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四)負責處理申請材料的更正、補正事宜;

(五)負責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六)實施市業務主管部門有關受理的規定和要求;

(七)其它與行政許可受理、送達相關的事項。

第五條:行政許可辦理機構要在受理窗口明確和落實具體的領導或負責人,負責對受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事項及時作出決定,確保受理窗口能夠依法及時履行受理、不予受理、通知補正和當場準予許可等職責。

第六條:行政許可辦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區市政工程管理署、區公路管理署、區建筑管理所和區公用事業管理所是具體負責行政許可實體審查的辦理機構。行政許可辦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完善受理窗口的公示櫥窗、格式文本和公式查閱記錄等制度和措施;

(二)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核實、踏勘等實體審查;

(三)聽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申辯;

(四)參與組織進行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

(五)行政許可審批資料的歸檔;

(六)負責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

(七)負責對被許可人不履行許可義務擬給予非行政處罰處理的案件的調查、取證,并提出處理建議;

(八)其它辦理許可事項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人

委行政主要負責人是建委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行政許可辦理機構的行政主要負責人是該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辦理機構指定的受理窗口的分管領導或負責人,是受理窗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公示制度

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應對下列事項內容予以公示:

(一)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收費和期限;

(二)行政許可申請應提交的材料目錄清單;

(三)行政許可申請書的示范文本;

(四)行政許可受理機構的有關服務內容;

(五)行政許可人員的廉政守則和工作紀律;

(六)行政許可的投訴、舉報渠道。

第九條:申請與受理

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應嚴格依照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接受當事人的申請和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對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給予書面憑證。

行政許可的受理工作一般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審查與決定

受理窗口接受當事人的申請后,不屬于當場作出準予許可事項的,應在次日移送辦理機構有關科室進入實體審查程序。

移交中應注明受理承辦人、受理日期、報送日期和規定返回日期。

實體審查應在十日內完成,市有關業務領導部門有更短時限要求的,從市有關部門的規定。十日內不能完成審查的應報辦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延期可能超過二十日法定辦理期限的,應報委協調科批準。并由受理窗口告知申請人延期和延期理由。

審查承辦人員完成實體審查后,應提出初審意見和理由、依據,報辦理機構負責人決定。委辦公室對有辦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準予或不準予許可決定加蓋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公章和予以備案。

第十一條:特別審查程序

(一)在實體審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承辦人員應報辦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后,通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陳述和申辯由承辦人員兩人以上組織進行并制作筆錄,筆錄應有陳述人、調查人和記錄人簽字。

承辦人員和辦理機構負責人應認真聽取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不予采納的應在結論意見中說明理由。

(二)在實體審查過程中,辦理機構認為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辦理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辦理機構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將相關材料、理由、依據和聽證組織方案報委協調科。

經委負責人批準后,由委協調科(法制辦)組織聽證。

(三)在實體審查過程中,屬于下列情況的應報委協調科(法制辦)審查,由委負責人作出審查決定。

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許可,存在法律疑難問題的;

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許可,涉及眾多利害關系人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

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許可,可能對市、區重點工作或重大工程造成不利影響的;

其它重大的許可事項。

第十二條:行政許可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區建委在行政許可事項辦理中分別使用行政許可受理專用章和區建委公章。

對受理通知、不予受理決定通知、補正告知、聽證告知及其它程序性事務文書上使用“市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受理專用章。”

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上應加蓋“市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公章。

第十三條:對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

辦理機構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的監督。

按照“誰許可、誰監管”的原則,審查辦理人員應對被許可項目進行跟蹤、監管和檢查,做好監督檢查記錄。

辦理機構應將監督檢查記錄整理歸檔,按著查閱制度的要求,方便社會相關人員的查閱。

行政許可決定送達后,辦理機構應按照區府的相關要求,及時抄告區城管大隊。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承辦人員應通知或移交區城管大隊處理。

第十四條:對受理窗口和辦理機構的監督

委綜合管理科、協調科和委監察部門負責對受理窗口、辦理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督。對下列情況和行為分別進行督辦、批評和提出行政處理建議。

(一)受理窗口和辦理機構無正當理由超過辦理時限的;

(二)應當予以公示、公告、解答以及提供格式文本等服務內容,未予提供或不作為的;

(三)遇到職責交叉,職責不清事項,不及時請示而采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不履行對被許可事項的監管義務的;

(五)其它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影響的。

第十五條:定期檢查制度

委每年組織一次對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的檢查,重點檢查行政許可實施中的服務職能和依法許可的情況。

檢查方案由協調科、委監察部門提出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行政許可實施人員的培訓

委協調科、協調科負責對行政許可實施人員定期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其法律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十七條:公路管理署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許可參照本意見辦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委協調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