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行政責任追究條例

時間:2022-03-29 0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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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行政責任追究條例

第一條為促進依法行政,切實提高行政效能,加強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結合本委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效能責任追究,是指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行政效能誡勉教育、效能告誡、追究政紀責任的一種方式。

第三條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予以行政效能責任追究:

(一)工作拖拉、推諉,不負責任,不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不按政策規定辦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服務態度差,辦事效率低,貽誤工作的;

(四)應告知的事項不告知,造成服務對象多次往返引起投訴的;

(五)其他影響行政效能的。

第四條在行使行政審批職能或執法過程中,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予以行政效能責任追究:

(一)審批效率底下,無特殊情況超過規定審批時限的;

(二)違規審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行政執法中濫用權力的;

(四)行政不作為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五條行政機關各部門及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有下列情況之一,予以行政效能責任追究:

(一)行政機關各部門、事業單位作出的決策違反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的;

(二)行政管理中存在突出問題,群眾反映強烈,長期得不到改進和治理的;

(三)貫徹執行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措施不力,未能完成規定目標和任務的;

(四)發生責任事故、因失職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

第六條行政效能責任追究按下列程序進行:

1、確定行政效能責任追究對象和類型。監察、組織、人事部門或行政機關經過調查核實,認定有關人員有本規定第三、四、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確定為行政效能責任追究對象。情節輕微的,予以行政效能誡勉教育;情節較重的,予以行政效能告誡;情節嚴重的,予以追究政紀責任。

2、行政效能責任追究的審批權限。處級職務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予以行政效能責任追究的,按區監察委員會寶監()13號文件規定處理,由區監察委負責實施。科級(含科級)以下職務的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行政效能誡勉教育、效能告誡,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并報區監察委備案。

3、行政效能責任追究的實施。處級職務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行政效能誡勉教育、效能告誡追究的,按寶監()13號文件規定處理,由區委組織部、區監察委負責實施;科級以下(含科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效能誡勉教育、效能告誡責任追究的,由區監察委或所在行政機關實施。追究政紀責任的按行政處分程序辦理。

4、行政效能責任追究有關材料存入責任者單位人事檔案;并視情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七條行政效能責任追究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掛鉤。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效能告誡一次,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被效能告誡兩次以上(含兩次),年度考核不得定為稱職;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按人事部(人核培發[1995]1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服行政效能誡勉教育、效能告誡的,可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行政機關或監察部門申請復議;不服政紀責任追究的,按照有關程序申訴。

第九條本規定自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