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證發放管理辦法(省)

時間:2022-04-01 0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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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證發放管理辦法(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口計劃管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戶籍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條生育證是本省已婚育齡夫妻合法生育的憑證,已婚育齡夫妻取得生育證后方可生育。

第三條生育證的發放管理應依法進行,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做到科學管理、方便群眾。

第四條禁止違反規定越權發放生育證、濫發生育證、不按程序發放生育證。

禁止騙取、偽造、涂改、盜賣、轉讓生育證。

第二章生育證的登記和審批發放機關

第五條一孩生育證的登記發放機關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孩生育證的審批發放機關是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其中,國家干部、職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報省轄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

第六條生育證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登記發證機關進行登記和審批發放。

第七條生育證的登記、審批發放機關應健全生育證受理、登記、審批、發放和管理制度。

一孩生育的登記、材料審核、生育證發放、材料歸檔、登記結果的張榜公布和二孩生育審批表的發放、組織群眾評議、提出初審意見、材料整理上報、初審意見的張榜公布等具體工作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

二孩生育申請的受理、復查審核、材料整理、提出審定意見以及二孩生育證的發放、材料整理歸檔等具體工作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八條發證機關應成立生育證審批小組,負責二孩生育證審批工作。

第三章生育證的登記和審批發放程序

第九條合法結婚且無子女(含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的夫妻,應在生育前憑下列材料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登記發證機關填寫《一孩生育證發放登記表》,領取一孩生育證: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

(二)戶口簿;

(三)結婚證(屬再婚的,還需提供原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或協議書和其它相關證明);

(四)計劃生育技術部門出具的女方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條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對要求領取一孩生育證的,應認真核實全部材料,并做出決定:

(一)符合生育第一孩條件的,給予登記,發給一孩生育證,同時在夫妻雙方所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應予補齊;

(三)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不予辦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條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向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按規定填寫的《二孩生育證審批表》;

(二)足以證明符合法規、規章規定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技術鑒定或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應及時將生育二孩審批表及有關材料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認真核實全部材料,由生育證審批小組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需進行病殘、傷殘鑒定或調查取證的審批時限可延長至鑒定確診或調查完畢之后30日):

(一)符合生育二孩條件的,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審批小組的決定發給二孩生育證,并由夫妻雙方各自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分別張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應予補齊;

(三)不符合生育條件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副縣級以上干部領取二孩生育證,須將材料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生育證應填寫準確,字跡清晰,不得隨意涂改,加蓋發證機關鋼印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后,群眾有異議的,發放機關應及時調查核實。對于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及時宣布已發生育證作廢,并收回生育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章生育證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免費發放;一孩生育證發放登記表、二孩生育證審批表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設計樣式。

第十七條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為領取了生育證的育齡婦女提供生殖保健、優生優育等方面的服務。

第十八條已領取了生育證待孕的夫妻可憑證終止原避孕節育措施。

第十九條持生育證婦女懷孕后,因特殊情況需要終止妊娠的,須持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不宜繼續懷孕的證明書,一孩持證對象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二孩持證對象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出同意終止妊娠的介紹信后,方能終止妊娠,并將手術證明交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已領取生育證的育齡婦女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發證機關發文宣布其生育證作廢,收回生育證,并不再發給生育證:

(一)懷孕后非醫學原因或未經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認可終止妊娠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生育證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或分娩死胎又無確鑿證據證明的(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計生技術服務部門或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蓋有公章和經辦人簽名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持生育證婦女分娩后,生育者家屬應在分娩后及時將生育證交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

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要在嬰兒出生一個月內,向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申報出生,生育證存根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條遺失生育證的,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由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經原發證機關核實,補發生育證。

生育證有缺損需要更換的,須持舊生育證到原發證機關更換新生育證。

第二十三條當年生育證的有效期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元月31日。

在生育證規定的有效使用期內不能生育的,應在下年度4月底前憑原生育證及健康檢查證明到發證機關申請換發下一年度生育證。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放或騙取生育證的,除收回生育證外,對有關人員按《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轄市、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逐級書面報告上年度生育證的發放情況。

第二十六條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對生育證審批表、調查證明材料、生育證發放登記底冊、收回的生育證要按年度分類、建檔,由專人統一管理。二孩生育證材料長期保存。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經常檢查生育證的登記、審批、發放、管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