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通信設施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市)
時間:2022-04-04 0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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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郵政通信設施建設與使用的管理,根據《*市郵政通信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郵政通信設施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郵政管理局主管本市郵政通信設施建設與使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郵政通信設施建設與使用的管理實施監督。
第四條郵件處理樞紐、倉儲轉運場站、郵政營業投遞局(所)、郵政信筒等郵政通信設施屬于城市基礎設施,依法應當受到保護。
第五條郵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實施本市郵政通信設施專業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實現郵政通信設施的合理布局。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郵政通信設施,并接受郵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區、商業區、開發區、機場、車站的,應當按照郵政通信設施專業規劃確定的服務半徑和服務人口,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郵政通信設施。
第八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郵政通信設施配套建設標準,審查公共建設項目和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方案。
經審查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報原審查機關審查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九條按照規定應當配套建設郵政通信設施,但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確實不能配套建設的,應當在征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郵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就近補建具有相同使用效能的郵政通信設施,長期不予補建的,由責任單位承擔郵政企業為解決用戶用郵采取措施所需的費用。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郵政通信設施。確需拆除的,由拆除單位與郵政企業簽訂協議,在保證郵政通信服務正常進行和方便用戶用郵的前提下,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不低于原有規模和使用效能的郵政通信設施。
第十一條按照規劃建成的郵政通信設施,應當及時交付給郵政企業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十二條郵政企業可以根據用郵需求在社區設置郵政服務站、代辦點、郵亭、報刊亭等郵政通信設施,方便社區用戶用郵。
社區的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為郵政企業開展郵政通信服務工作提供應有的便利。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需要在其單位內部設置郵政通信服務網點的,可以與郵政企業協商,由郵政企業提供郵政通信服務。第十四條本市鼓勵郵政企業與國內企業事業單位、個人以多種方式合作,建設郵政通信設施,增加郵政通信服務網點。
第十五條郵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郵政通信設施使用、維護和管理的制度,保證郵政通信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普遍服務。
第十七條郵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企業服務的監督檢查,并依法處理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擅自拆除郵政通信設施的,由郵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擅自改變郵政通信設施使用性質的,由郵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其他違反本規定,屬于違反《*市郵政通信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市郵政通信條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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