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競賽管理制度
時間:2022-04-04 0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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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體育競賽的宏觀管理,發展體育事業,提高體育運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體育競賽,是指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或國內各級、各類綜合性運動會、單項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活動。
第三條體育競賽項目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確定。開展新的體育競賽項目,必須報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批準立項,并審核確定該項目的競賽規則、規程和競賽計劃,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方能批準舉辦該項目各級體育競賽。
第四條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競賽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競賽工作。
第二章競賽計劃和審批登記
第五條舉辦體育競賽實行審批登記制度。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體育競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地方性體育競賽。解放軍、各行業和各院校舉辦的內部體育競賽,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審批登記制度.
第六條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每年年底統一審批、制定第二年體育競賽計劃,由各級單項體育協會或經審批機關授權的單位管理和組織實施.
第七條申請舉辦體育競賽的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為"申辦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擁有與競賽規模相當的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
(三)已經制定具體的競賽規程和比賽組織實施方案:
(四)擁有與競賽規模相適應的經費:
(五)已經確定體育競賽所需的場地、設施和器材。
第八條申請舉辦體育競賽的申辦人應當向相應的體育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競賽規程,包括競賽項目、競賽時間和地點、參加單位和參加辦法、競賽辦法和競賽規則及獎勵辦法等;
(二)舉辦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三)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的文件。
第九條申請舉辦體育競賽的申請書必須于舉辦該項體育競賽前兩個月提交相應的體育行政部門,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包括體育競賽名稱、主辦單位名稱和承辦單位名稱等;
(二)舉辦體育競賽的宗旨;
(三)經費的來源和用途;
(四)該項體育競賽的籌備實施方案等;
(五)體育行政部門認為必須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跨行政區域舉辦的體育競賽,申辦人必須到比賽舉辦地體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核、登記,并由舉辦地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體育競賽的名稱必須與競賽的實際內容一致。非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審批的體育競賽,不得冠以"世界"、"國際"、"亞洲"、"中國氣"全國"、"國家"、"中華"等字樣。
第十二條體育競賽需要辦理治安、王商、衛生、稅務等其他審批手續的,申辦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經批準登記的體育競賽,變更競賽時間、地點、組織形式或撤消該體育競賽,必須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原審批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變更或撤消。
第十四條申請舉辦綜合性運動會的申辦人還應當遵守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有關綜合性運動會的規定.
第三章競賽管理
第十五條體育競賽實行督察員制度,督察員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派出,負責監督檢查全國各項體育競賽中的賽風、賽紀和裁判員執法中的有關情況。全國性單項體育競賽的督察員也可以由全國單項體育協會派出.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對申請舉辦體育競賽的申辦人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能:
(一)監督申辦人履行審批、登記手續;
(二)監督申辦人遵守有關體育競賽的法規;
(三)監督申辦人依據審批登記中載明事項和條件的范圍內進行活動.
第十七條參加體育競賽的教練員、運動員和裁判員必須遵守國家對體育競賽的有關規定,遵守體育道德,嚴禁使用興奮劑、弄虛作假、徹私舞弊,嚴禁利用體育競賽進行賭博活動,違反者依據有關法規進行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體育競賽的申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該體育競賽的體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暫停和取消該項體育競賽的處罰:
(一)申請、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從事與申請書中載明的目的和意義不一致活動的;
(三)組織的相關活動有害于運動員身心健康或有損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
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審批、登記,擅自舉辦體育競賽,不昕勸阻的,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停止舉辦該項體育競賽并對舉辦者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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