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性射擊場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2-04-04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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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性射擊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營業性射擊體育活動正常秩序,根據國務院《射擊場設置管理規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市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射擊場(含射擊館,以下統稱射擊場)和參加射擊體育活動的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射擊場的安全管理工作,由開辦射擊場的單位負責,當地公安機關予以監督檢查。

第四條射擊場供射擊體育人員使用的各類槍支,由市公安局審定。

第五條射擊場應遠離要客部門、居民聚居區、交通干道沿線、風景游覽區等,具體距離,由公安機關視具體情況審定。城區和郊區的城鎮地區,不準開辦露天射擊場。

第六條開辦營業性射擊場的單位,須憑上級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符合安全條件的,發給安全合格證。申請單位持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公安機關的安全合格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對無安全合格證的,予以取締。

第七條射擊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射擊人員射擊靶位之間應設有隔板,隔板厚度以射擊子彈不能穿透為限。

(二)射擊場地面應為松軟土質。

(三)設有靶檔。射擊距離在25米以上50米以下的,靶檔高度不得低于3米;射擊距離在50米以上的,靶檔高度不得低于6米。靶檔厚度以射擊子彈不能穿透為限。

(四)設有自動報靶、換靶裝置。沒有自動報靶、換靶裝置的,應設置靶壤,其深度不得少于2米。

(五)射擊區與觀眾席之間應有明顯的隔離標志。

(六)設有物品寄存處和其它必備的服務設施。

(七)夜間營業須安裝相應的照明設備。

(八)設有牢固的槍支彈藥庫房,并設有報警、防盜、消防等安全裝置。庫房與其它建筑物應保持一定安全距離。槍支與彈藥分庫保管。

(九)露天射擊場須設置圍墻,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

第八條嚴禁使用軍用槍支進行營業性射擊活動。

第九條射擊場營業中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槍支彈藥登記、檢查、保管、使用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崗們責任制,重點部位由專人負責安全工作。

(二)在射擊場內張掛《射擊安全規則》和《參加射擊活動須知》,對參加射擊體育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保證射擊安全。

(三)每日開業前應對射擊場內各項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四)每個射擊靶位設一名安全技術人員,負責槍、彈管理和指導射擊活動。

(五)不準在射擊場內出售含酒精的飲料。

(六)每月將參加射擊體育活動的人數和槍、彈損耗情況,以及安全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

第十條參加射擊體育活動的人員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射擊場管理人員出示介紹信、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件,如實填寫射擊體育人員登記表和槍、彈使用情況表。

(二)嚴格遵守射擊場的規定,服從管理。

(三)嚴禁使用自備槍支參加射擊活動。

(四)嚴禁酒后射擊。

(五)射擊完畢,應將槍支、彈殼及剩余子彈交由安全技術員驗收,并在槍彈使用情況表上注明。嚴禁攜帶槍支、彈藥離開射擊場。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安全合格證,擅自進行營業性射擊活動的,處以3萬元以下擁款。

(二)造反第七條規定的,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九條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條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拒不服從管理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除按第十一條規定處罰以外,可以采取限期整頓的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注銷安全合格證,并予以收回。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公安局監督實施,并負責解釋執行中的具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