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監局沒收物品處置制度
時間:2022-04-14 0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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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涉案物品管理,規范藥品監督行政執法行為,健全藥品監督行政執法制度,完善依法辦案程序,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涉案物品是指市局稽查部門及各分局在藥品監督行政執法中實施行政控制措施及行政處罰沒收的藥品、醫療器械等物品。
第三條涉案物品管理應設2名兼職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原則上應當與辦案人員相分離。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嚴格管理,根據不同物品建立沒收物品帳,并做到帳、物相符。監察機構應當負責對沒收物品的管理實施監督。
第四條案件承辦人憑“先行登記保存證物通知書”,“查封扣押通知書”及物品清單原件,經管理人員核對無誤后,由案件承辦人與管理人員在物品清單復印件簽名,管理人員留存并登記入帳。
第五條對于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管理人員接管后,必須登記、造冊、妥善管理。
第六條涉案物品或物品清單與實物不符的,管理人員有權拒收,不得入庫,并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
第七條凡涉及送檢或需要留作資料的涉案物品,需填寫抽樣單,經市局主管領導或分局主管領導批準后,由管理人員負責登記造冊統一管理。
第八條查封、扣押物品需異地保存時,須經市局主管領導或分局主管領導同意后,可暫借庫房代存,代存物品所涉及的手續、物品清單,由案件承辦人通知管理人員清點負責管理。
第九條需返還當事人的物品,案件承辦人持“解除先行登記保存證物通知書”,“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及“物品清單”,由管理人員銷帳將物品出庫。“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清單”所有憑證復印件留存管理人員備查。
第十條需銷毀沒收物品,案件承辦人持主管領導批準的“沒收物品處置審批表”和“沒收物品處置單”,由管理人員銷帳將物品出庫。上述處置單憑證的復印件留存管理人員處備查。
第十一條已結案的沒收物品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半年后由案件承辦人提出處置意見,經市局、分局主管領導批準后,按規定程序處置。
第十二條沒收物品原則上應當監督銷毀。如因特殊原因,需作其他形式處理的,應報市局稽查處經市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沒收物品的處置應當符合國家和*市有關財政、環保、消防、衛生、藥品管理等方面的規定,特殊藥品應按照特殊藥品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銷毀沒收物品(包括就地銷毀物品),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有2名或2名以上藥品監督執法人員參加,憑《沒收物品處置單》,由案件承辦人記錄銷毀的時間、地點、方式、銷毀沒收物品的名稱、規格、單位、數量以及經辦人等。執法機構承辦人及特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銷毀沒收物品現場必須拍照存檔。
第十五條銷毀的《沒收物品處置單》等憑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印章,10日內上報市藥監局稽查處登記匯總備案。
第十六條市藥監局稽查處和各分局應當建立涉案物品交接、沒收、處置制度。報市藥監局監察處備案。
第十七條沒收的物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挪用、調換、私分、損壞、處理。
第十八條*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監察機構應當在每年對各單位沒收物品的管理、處理情況進行督查。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返還挪用、私分的沒收物品,并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當事人及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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