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局團體會員管理制度

時間:2022-04-27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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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局團體會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市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市體總)樞紐式管理建設,促進我市體育社團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市體育總會章程》,進一步完善市體總會員制組織網絡,增強全體會員的凝聚力,團結全市體育工作者和愛好者,積極開展各項體育活動,努力促進體育運動的普及和技術水平的提高,特制訂團體會員管理辦法。

第二章團體會員

第二條凡承認并遵守市體總章程的體育社團(包括區縣體育總會)、體育民辦非企業單位、熱愛體育事業和從事體育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均可向市體總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申請加入團體會員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入會申請;

(二)本單位合法的資質證明(登記證、營業執照等)。

第四條申請單位將所需材料上報市體總。市體總在接到入會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予以答復。

第五條申請單位自批準之日起成為市體總正式團體會員,享受市體總團體會員的權力,并履行其義務。

第三章會費

第六條團體會員必須按規定向市體總繳納會費。

第七條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市體總具體情況制定會費標準:團體會員每年會費最低為500元(具體按市體總會費交納通知執行)。

(一)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1日;

(二)每年新加入的團體會員在辦理注冊登記的相關手續后,填寫團體會員登記表,經市體總批準入會后,繳納團體會員會費,入會時間以市體總批準入會的日期為準;

(三)入會后至來年年審時間不足半年者可免交來年會費。

第八條會費使用

(一)市體總將嚴格按總會章程中規定使用會費,設立專門帳目,每年年底在體總網站上向會員公布會費收繳和開支情況;

(二)市體總會費收入的使用須經市體總領導簽字批準;

(三)市體總會費使用范圍:

1.按章程規定組織會員開展的各種活動;

2.會員的管理費用支出(表彰獎勵、辦公、交通等);

3.市體總規定的其他活動需要的支出。

第四章注冊辦法

第九條團體會員注冊(年檢)辦法

(一)團體會員每年必須按時進行注冊(年檢);

(二)團體會員注冊(年檢)時間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1日;

(三)市體總團體會員注冊(年檢)時,須向市體總提交當年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對市體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注冊(年檢)合格的團體會員,繼續享有市體總團體會員的權力,履行其義務。注冊(年檢)不合格的會員,視為會員資格暫停,其相應的權力和義務同時暫時喪失,直至會員資格恢復;

(五)體育類社團必須參加**市社團局實施的年度檢查,并按市社團局年度檢查《通知》要求執行。

第五章團體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團體會員權利

(一)有參加市體總團體會員代表會議的權利;

(二)有申請承辦相關體育比賽和活動的優先權;

(三)有代表市體總組隊參加國際國內比賽和出國考察的資格;

(四)有獲得市體總資料、技術指導和咨詢的優先權;

(五)有退會的權利:

1.團體會員向市體總上交退會申請書,說明退會原因和理由;

2.市體總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團體會員;

3.團體會員在接到市體總批準退會的正式通知起為正式退會。

第十一條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市體總章程和團體會員管理辦法,執行市體總決議;

(二)維護市體總的合法權益;

(三)支持、參加市體總組織的比賽和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

(五)按規定使用市體總名稱;

(六)協助辦理市體總統一的會員證;

(七)接受市體總的指導、參加年度審核;

(八)承擔市體總委托的各項工作任務;

(九)堅持大事報告制度,向市體總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二條獎勵

市體總每兩年在團體會員中評選先進團體會員,審定團體會員推選的先進個人,并對其進行表彰。有下列情形,市體總視情預以表彰和獎勵:

1.參加重大活動做出突出貢獻;

2.重大比賽取得優異成績,爭得榮譽;

3.為市體總提供經費資助有突出表現;

4.其它對市體總建設有特殊貢獻者;

5.體育類社團評估獲優良。

第十三條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體總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所屬團體會員警告、限期改正或取消團體會員資格:

1.不遵守市體總章程,不執行市體總決議;損害市體總聲譽、權益;

2.不按時繳納會費;

3.不參加市體總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比賽、活動;

4.不接受市體總的工作指導、檢查,不參加年度注冊審核;

5.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章其它

第十四條本管理辦法由市體總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