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制度(市)
時間:2022-05-18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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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威海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作用,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和《威海市電子監察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電子監察預警糾錯,是指依據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進行實時監控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自動發出警示信號并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納入電子監察范圍的市直部門,包括具有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本辦法所稱市直具有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是指市直以及中央省駐威具有法定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依法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的其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
實施行政審批的組織。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是指上述機構中參與審批行為的所有機關工作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批準人,一般指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及其副職人員;審核人,一般指行政機關內設窗口負責人;承辦人,一般指具體承辦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人員。但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定或者經行政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具體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人員為批準人、審核人。申請人,一般是指申請行政機關做出行政審批事項審核批準的自然人或者公司組織。
第五條電子監察實行預警糾錯,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內容
第六條電子監察實行預警糾錯,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辦理達到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個工作日,系統發出預警提示信號;
(二)對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發出黃牌或紅牌糾錯指示信號。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可以通過電子監察系統發出黃牌糾錯信號:
(一)超過規定期限未能做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二)初審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上級行政機關的;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
(四)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審批,未依法說明理由的;
(五)應當頒發行政審批證件,不向申請人頒發的;
(六)對電子監察系統轉出的行政審批投訴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
(七)其他違規審批、情節輕微的。
第八條在發出黃牌糾錯信號1個工作日后,仍未改正錯誤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可以通過電子監察系統直接發出紅牌糾錯信號:
(一)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實施法定行政審批項目的;
(二)擅自更改行政審批程序或者許可條件等內容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項目準予行政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做出決定的;
(四)應當根據聽證結果做出行政審批決定,不根據聽證結果做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五)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做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做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六)應當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做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未經檢驗、檢測、檢疫,或者不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七)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審批的;
(八)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或者違法收取抵押金、保證金的。
(九)其他違規審批、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預警糾錯信號通過電子監察系統短信平臺發給當事人,發放范圍遵照以下原則:
(一)預警信息發向承辦人。
(二)黃牌信息同時發向承辦人、審核人。
(三)紅牌信息同時發向承辦人、審核人以及批準人。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十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的行政審批職責的,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按層級分工情況確定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的行政審批職責,被發出黃牌或紅牌糾錯指示信號的,由監察機關進行調查核實,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威海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責任暫行辦法》、《威海市機關效能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的規定進行處理,并按照《市紀委監察局關于對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實行績效考核的意見》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行政審批責任人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錯誤,或者積極配合組織調查,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的,可從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被審批人弄虛作假,致使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存在沖突,致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無法在法定期限內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錯誤情形發生的。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