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儲備糧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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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全市糧食安全,規范市級糧食儲備管理,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政府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自然災害或者突發緊急事件等情況而儲備的糧食。
第三條市級儲備糧管理的原則是政府儲備、市場運作、規范監管,即政府公開招標、企業出資儲備、費用實施補貼、政府全權調度、價格市場形成。
第二章組織實施
第四條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一)市糧食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負責審查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資質,確定市儲備糧的品種、品質條件,組織實施儲備糧招標工作,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二)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市級儲備糧相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參與審核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資質及采購招標工作,并對市級儲備糧財務執行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章招標與檢驗
第五條市級儲備糧儲備實行公開招標。市糧食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依據倉儲條件、管理水平、資信要求和糧食安全規范,制定《**市市級儲備糧承儲標書》,對外公布,公開招標。全市范圍內的國有、民營的糧食企業、商業企業均可依條件參加投標。市糧食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按招標辦法,擇優選取具有較好保糧條件、較高資產質量、較強經營能力和資信良好的企業作為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由市糧食主管部門頒發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證書,與中標承儲企業簽訂合同,確定中標企業承儲規模,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六條承儲企業按中標要求負責市儲備糧的采購,自主擇機開展糧食輪換,自負盈虧,并接受市相關部門監管。
第七條承儲企業組織儲備糧入庫后,由市糧食、財政主管部門組織人員,依照企業提供的存糧倉廒報表,從品種、數量、質量、生產年度等方面,按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管理要求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認定為市級儲備糧。
第四章儲存與輪換
第八條市級儲備糧必須是達到國家質量標準的當年新糧,嚴禁陳糧入庫、露天儲存。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范》、《企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管理規定,科學儲糧,做到帳實相符、專人保管、專倉儲存、專帳記載,數量、品種、質量、地點落實。市糧食主管部門每季度對市級儲備糧的質量進行檢驗,承儲企業不得違反糧食儲備規范,任意存放市級儲備糧。
第九條市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原糧為3年一個周期,一般情況下1年輪換30%左右,成品糧每年輪換4次以上。年度輪換計劃和成品糧適時輪換計劃由承儲企業申報,市糧食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市財政、相關銀行部門備案。輪換發生的差價損益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十條承儲企業按計劃實行存儲糧輪換時,必須及時將輪出和輪入糧食的數量、質量、生產年度、出入庫時間報市糧食、財政主管及相關銀行部門備案。原糧輪換架空期不超過4個月,成品糧輪換架空期不超過3個月。
第五章動用
第十一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區糧食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緊急事件需要動用。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市政府根據不同情況對市級儲備糧采用不同的應急動用方法。當用于救災時,實行政府采購;當因市場糧價異常波動或突發糧食事件等情況時,儲備糧按政府指定價銷售,其政府指定價與市場價之間的差額,由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補貼。
第十三條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由市糧食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承儲企業必須無條件服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
第六章費用補貼及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按季度向市糧食主管部門報送《**市市級糧食儲備費用補貼申報表》,經市糧食主管部門審核后,作為市財政審核撥付補貼費用的依據。保管、監管費用及行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其中,行息和保管費用由市財政主管部門按季度直接撥付承儲企業和相關銀行。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要單獨設立儲備糧臺帳,及時反映分品種、分庫點、分倉位、分年限的儲備糧數量和成本,保證會計帳、統計帳、保管帳(卡)和市糧食主管部門、相關銀行的臺帳帳帳相符、帳實相符。承儲企業倉儲、統計、會計報表要按月上報市糧食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市糧食、財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監督檢查,承儲企業應予配合。市級儲備糧在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均衡輪換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有關企業應當立即糾正;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市糧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取消其承儲任務,并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市轄3縣可根據省、市有關規定制定糧食儲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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