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1 08:58:00

導語:環保局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環保局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防止本市餐飲業和食品加工業廢棄食用油脂對環境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以下簡稱廢棄油脂),是指餐飲業和食品加工業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產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含油脂廢水經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分離后產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三條(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廢棄油脂的排放、回收、加工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商業委員會負責對本市廢棄油脂回收和加工工作進行協調。

**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負責對本市廢棄油脂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縣環保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廢棄油脂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本市工商、衛生、公安、環衛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廢棄油脂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排放規定)

餐飲單位和食品加工單位排放廢棄油脂,應當使用專門的容器盛放;排放含油脂廢水,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使用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設施。

第六條(排放申報和登記)

餐飲單位和食品加工單位排放廢棄油脂,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區、縣的環保局如實申報、登記廢棄油脂的種類、數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設施、類型。

需要改變排放廢棄油脂的種類、數量和去向的,應當在改變前30日內辦理變更申報、登記手續。

第七條(回收和加工規定)

從事廢棄油脂回收或者加工的單位,由市環保局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市環保局應當向社會公告廢棄油脂回收、加工單位的名稱、營業場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項。

餐飲單位和食品加工單位排放的廢棄油脂,應當由市前款規定確定的單位進行回收和加工。

第八條(回收單位的條件)

從事回收廢棄油脂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培訓,掌握防止廢棄油脂污染環境知識的收集隊伍;

(二)有與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定的廢棄油脂加工單位簽訂的協議書;

(三)有符合環境衛生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要求的運輸工具。

轉運廢棄油脂的集散點、儲存場地及其設施,必須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九條(加工單位的條件)

從事加工廢棄油脂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掌握廢棄油脂加工技術的專業人員;

(二)有有與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定的回收單位簽訂的協議書;

(三)有污染治理設施的竣工驗收單。

第十條(同時從事回收和加工活動的單位條件)

同時從事回收和加工廢棄油脂活動的單位,應當同時具備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但有關簽訂協議書的條件除外。

第十一條(對回收和加工單位的規定)

從事回收、加工廢棄油脂活動的單位,應當對廢棄油脂的回收和銷售情況建立臺帳制度,并記載清楚。

從事回收廢棄油脂活動的單位,應當為從事回收活動的人員提供統一標志;從事回收活動的人員在作業時應當佩戴統一標志。

從事回收廢棄油脂活動的單位,不得將廢棄油脂出售給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定的廢棄油脂加工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從事加工廢棄油脂活動的單位,不得將廢棄油脂加工以后再作為食用油脂進行使用或者銷售。

第十三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排放廢棄油脂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局處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排放廢棄油脂的申報和登記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局處以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將廢棄油脂出售給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定的的廢棄油脂加工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由市或者區、縣環保局處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從事回收廢棄油脂活動的人員在作業時未配戴統一標志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局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

(五)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定的的廢棄油脂加工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廢棄油脂回收或加工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局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不建立廢棄油脂回收和銷售臺帳制度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將廢棄油脂作為食用油脂出售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或者個人以加工食品為目的購買廢棄油脂,或者用廢棄油脂加工食品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